{"billNo":"2021100333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8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8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思銘","蘇清泉"],"連署人":["林沛祥","涂權吉","羅明才","邱鎮軍","賴士葆","鄭天財Sra Kacaw","陳菁徽","王鴻薇","張智倫","牛煦庭","馬文君","陳永康","翁曉玲","洪孟楷","高金素梅","謝龍介","徐欣瑩","葛如鈞","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4-23","meet_id":"院會-11-1-10","laws":["04708"],"mtime":"2024-07-10T22:13: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33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335","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蘇清泉等21人，鑑於為維護公共利益與保護合法權益者，或為被人民所高度關心之事件，監察院所執行之調查，應可公開案件調查之進度與議程內容，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並可提升人民對監察院之信任度。爰擬具「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708","law_name":"監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n\n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於必要時得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就指定地點詢問。\n\n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n\n監察證調查證使用規則由監察院定之。","說明":"一、按「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調查案件應於一定期限內提出調查報告。同注意事項第六點亦規定，有特定情事者，得報准暫停調查，如於暫停期間，認為已無繼續調查之必要者，應說明具體理由報請結案。故調查案件除報請結案外，亦應提出調查報告。爰增訂第三項規定。\n\n二、另監察院調查案件均未予區分其屬性，而是規定一律不得對外宣洩，致使民眾不易得知調查案件之相關資訊。固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且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爰將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增訂部分文字，明定監察院所調查案件之內容，如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者，得公開之。\n\n三、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並修正與增列文字，授權第一項之調查程序，與監察證、調查證之使用，及第四項相關作業等應遵循事項，由監察院另以法規命令定之。","修正":"第二十六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n\n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於必要時得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就指定地點詢問。\n\n案件調查完畢後，應提出調查報告。\n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但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者，得公開之。\n第一項調查程序、持證使用及第四項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監察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3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