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33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9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9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1289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094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138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18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19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77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8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240000"}],"議案名稱":"「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蔡易餘","陳冠廷","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邱志偉","郭昱晴","王正旭","賴惠員","林岱樺","王世堅","陳秀寳","張雅琳","黃捷","陳培瑜","何欣純","吳沛憶","沈伯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11-07","meet_id":"院會-11-1-10","laws":["01508"],"mtime":"2025-05-15T18:17:2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33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339","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陳冠廷、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因國土計畫法通過，「農業發展地區」及「國土保育區」將受其限制不得作為其他使用，為提升鄉村地區競爭力、維持地方資產價值及供水穩定原則，爰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國土計畫法」已於105年1月6日通過，105年5月1日施行，由內政部提出的全國國土計畫預計107年2月送行政院核定，107年5月1日公告實施，為縮短城鄉差距，增加農業發展機會，法律條文應予修正。","對照表":[{"law_id":"01508","law_name":"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之一　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式化原則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n\n稅課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其分配辦法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受分配地方政府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n一、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六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九十四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應各以一定比例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n\n二、依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縣（市）之款項，應全部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縣（市）。\n\n三、第一款之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n\n四、第一款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算定可供分配直轄市之款項後，應參酌受分配直轄市以前年度營利事業營業額、財政能力與其轄區內人口及土地面積等因素，研訂公式分配各直轄市。\n\n五、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算定可供分配縣（市）之款項後，依下列方式分配各縣（市）：\n\n(一)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八十五，應依近三年度受分配縣（市）之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平均值，算定各縣（市）間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算定之分配比率，每三年應檢討調整一次。\n\n(二)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十五，應依各縣（市）轄區內營利事業營業額，算定各縣（市）間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n\n六、第一款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算定可供分配鄉（鎮、市）之款項後，應參酌鄉（鎮、市）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n\n前項第四款所稱財政能力、第五款第一目所稱基準財政需要額與基準財政收入額之核計標準及計算方式，應於依前項所定之分配辦法中明定，對於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並應另予考量。\n\n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由縣統籌分配鄉（鎮、市）之款項，應本調劑財政盈虛原則，由縣政府訂定分配辦法；其中依公式分配之款項，不得低於可供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九十。","說明":"一、為了提升農業價值、落實照顧農民，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需攜手合作，但有鑑於農業發展區縣市，地方稅收不足，又加上全國國土計畫劃設農業發展地區影響限制地方發展，普通統籌分配應優先補足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之基本財政需要以利農業穩定發展，確保糧食安全原則。\n\n二、為確保自來水水源不受到各種人為污染以致影響水體的正常使用，並維護供水穩定，普通統籌分配應優先補足國土保育區第一類之基本財政需要以確保供水穩定原則。","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式化原則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n\n稅課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其分配辦法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受分配地方政府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n一、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六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九十四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應各以一定比例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但為確保糧食安全與供水穩定原則，在國土計畫法國土功能劃分分類中的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第二類及國土保育區第一類，應優先各以一定比例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補足基本財政需要。\n二、依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縣（市）之款項，應全部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縣（市）。\n\n三、第一款之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n\n四、第一款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算定可供分配直轄市之款項後，應參酌受分配直轄市以前年度營利事業營業額、財政能力與其轄區內人口及土地面積等因素，研訂公式分配各直轄市。\n\n五、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算定可供分配縣（市）之款項後，依下列方式分配各縣（市）：\n\n(一)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八十五，應依近三年度受分配縣（市）之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平均值，算定各縣（市）間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算定之分配比率，每三年應檢討調整一次。\n\n(二)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十五，應依各縣（市）轄區內營利事業營業額，算定各縣（市）間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n\n六、第一款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算定可供分配鄉（鎮、市）之款項後，應參酌鄉（鎮、市）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n\n前項第四款所稱財政能力、第五款第一目所稱基準財政需要額與基準財政收入額之核計標準及計算方式，應於依前項所定之分配辦法中明定，對於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並應另予考量。\n\n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由縣統籌分配鄉（鎮、市）之款項，應本調劑財政盈虛原則，由縣政府訂定分配辦法；其中依公式分配之款項，不得低於可供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九十。"}]}],"狀態":"三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33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