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38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5-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514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60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37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6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200000"}],"議案名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郭國文","李昆澤","莊瑞雄"],"連署人":["王美惠","吳沛憶","李坤城","黃捷","郭昱晴","陳俊宇","羅美玲","吳思瑤","王世堅","楊曜","王正旭","陳冠廷","范雲","沈伯洋","林月琴","林淑芬"],"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5-08","meet_id":"院會-11-1-10","laws":["01949"],"mtime":"2024-07-10T22:15:3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38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380","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李昆澤、莊瑞雄等19人，有鑑於我國近年貧富差距日益擴大受僱者薪資占GDP比重呈現下降趨勢，而企業盈餘占比逐年攀升，顯示勞工並未同享經濟成長之果實，而中小企業占我國公司家數達97%，為鼓勵中小企業增聘員工及為員工加薪，本法104年增加租稅誘因，然因啟動條件與景氣、失業率掛勾，實施近十年成效極其有限。考量現今經濟情勢，並配合政府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及增聘青年、中高齡勞工之政策，實有放寬適用限制，並提高租稅誘因之必要，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主計總處統計，我國經濟雖逐年成長，但貧富差距日益擴大，其根源在於勞工未能共享經濟果實，111年受雇人員報酬占GDP比率僅43.9%，反觀美、日、韓等國均高於52%，政府應致力於提高勞工實質薪資。\n二、我國中小企業家數達160餘萬家，占公司總家數97%，然因規模及經營特性，較無法享受租稅優惠，我國雖於105年修正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二，為中小企業增聘員工及加薪提供誘因，然而因制度啟動與失業率掛勾，須連續6個月失業率達3.78%以上才適用，導致施行以來僅千家業者適用。\n三、為落實政策美意，鼓勵中小企業增聘員工及為員工加薪，相關前提要件應予取消，使優惠常態化，並提高可減除比率，以增加誘因。","對照表":[{"law_id":"01949","law_nam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9:01949:2015-12-18-修正:45","說明":"一、現行條文與經濟情勢、失業率掛勾，導致施行十年來成效有限，160餘萬家中小企業僅千家申請，未能達到當初立法之目的，爰修正第一項，取消失業率等之要件，並將減除比率上限提高為百分之一百五十。\n\n二、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化現象，我國業已制訂「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為提高中小企業聘僱中高齡勞工，爰修正第二項，將四十五歲以上員工納入，並將其得減除上限提高至百分之二百。\n\n三、為鼓勵中小企業為本國籍員工加薪，爰修正第三項，刪除經濟景氣指數之要件，使加薪減除措施常態化，並將減除率上限提高為百分之一百五十。\n\n四、配合前三項之修正，第四項酌為文字修正。\n\n五、為落實鼓勵中小企業增聘員工及為員工加薪之政策目標，延長新措施十年至一百二十二年底，為方便中小企業租稅作業週期，並將適用期間回溯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二　中小企業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或四十五歲以上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前三項所定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應具備之要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月○日修正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38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