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38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智強","羅廷瑋","蘇清泉","林沛祥","葉元之"],"連署人":["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邱鎮軍","林國成","高金素梅","謝龍介","翁曉玲","廖先翔","傅崐萁","游顥","徐欣瑩","吳春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meet_id":"院會-11-1-11","laws":["01187"],"mtime":"2024-07-10T22:04: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38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382","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羅廷瑋、蘇清泉、林沛祥、葉元之等17人，鑒於公寓大廈建築物公共安全意外事件頻傳，然實務上由於國內許多老舊公寓並無組成管委會，缺乏主責人與單位，而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常因維護維修相關金額較高，致使檢修未盡落實，且各地政府對相關補助並未有一致標準，爰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實務上由於國內許多老舊公寓並無組成管委會，缺乏主責人與單位，而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常因維護維修相關金額較高，致使檢修未盡落實，且各地政府對相關補助並未有一致標準，導致全國各地公寓大廈建築物公共安全意外事件頻傳。\n二、以地方政府來說，臺北市首創「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針對11層以上建物，要求屋齡15年與30年者，每3年和每6年須申報1次，以及訂立「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補助作業要點」，針對外牆安全診斷和檢查予以補助。法規制定以降，使外牆磁磚剝落次數減幅達3成以上，有立即危險外牆剝落的建築物數量亦減少5成，顯見檢查與補助規範確實能有效減少相關公共安全意外。\n三、修正本條第三項，將公共危險防範、建築物外牆檢查修繕，納入地方政府補助範圍。而中央政府應視地方財政狀況與公共危險程度，如地層、屋齡、人口密集等情勢，制定獎勵措施，鼓勵地方政府落實相關檢修與補助。並增列第四項明定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若未履行防範、維持、維護、檢查與修繕之法定責任，而造成建物有重大潛在危險或立即危險之虞，主管機關得代位進行必要措施與事後求償，避免危險意外發生。","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n\n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12","說明":"一、修正第三項，將公共危險防範、建築物外牆檢查修繕，納入地方政府補助範圍。而中央政府應視地方財政狀況與公共危險程度，如地層、屋齡、人口密集等情勢，制定獎勵措施，鼓勵地方政府落實相關檢修與補助。\n\n二、增列第四項，明定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若未履行防範、維持、維護、檢查與修繕之法定責任，而造成建物有重大潛在危險或立即危險之虞，主管機關得代位進行必要措施與事後求償，避免危險意外發生。","修正":"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n\n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危險之防範、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建築物外牆及相關設施之檢查、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中央政府應視地方財政狀況與公共安全危險程度，制定相關獎勵措施。\n前項防範、維持、維護、檢查與修繕部分，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盡而未盡責任，造成有重大潛在危險或立即危險之虞，主管機關得代位進行必要措施，並向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求償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38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