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38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智強","廖偉翔","黃健豪","徐欣瑩"],"連署人":["牛煦庭","賴士葆","林倩綺","王育敏","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葛如鈞","馬文君","王鴻薇","廖先翔","魯明哲","游顥","翁曉玲","洪孟楷","楊瓊瓔","謝龍介","陳永康","邱鎮軍","傅崐萁","林德福","林沛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meet_id":"院會-11-1-11","laws":["03631"],"mtime":"2024-07-10T22:04:4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38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387","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廖偉翔、黃健豪、徐欣瑩等25人，有鑒國內少子化趨勢，為營造友善育兒環境，保障具有生育意願之人員經濟負擔，應延長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時間上限，由六個月延長為十二個月，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媒體所做調查揭示，台灣生育數持續探底，受調查者皆表明不願意生養之原因，多數指向「無法負擔費用」，顯示除了友善育兒環境外，政府應協助減輕育兒帶來的經濟重擔。\n二、有鑒國內少子化趨勢，為營造友善育兒環境，保障具有生育意願之人員經濟負擔，應延長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時間上限，由六個月變為十二個月。","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說明":"一、經媒體所做調查揭示，台灣生育數持續探底，受調查者皆表明不願意生養之原因，多數指向「無法負擔費用」，顯示除了友善育兒環境外，政府應協助減輕育兒帶來的經濟重擔。\n\n二、有鑒國內少子化趨勢，為營造友善育兒環境，保障具有生育意願之人員經濟負擔，應延長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時間上限，由六個月變為十二個月。","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十二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38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