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39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葉元之","廖偉翔","張嘉郡","羅廷瑋","蘇清泉"],"連署人":["顏寬恒","林德福","賴士葆","王育敏","林沛祥","黃仁","黃建賓","張智倫","廖先翔","楊瓊瓔","牛煦庭","游顥","羅智強","邱若華","馬文君","涂權吉","林倩綺","羅明才","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5-27","meet_id":"院會-11-1-10","laws":["04536"],"mtime":"2024-07-10T22:14:4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39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394","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廖偉翔、張嘉郡、羅廷瑋、蘇清泉等24人，鑑於當前詐欺犯罪案與日俱增，犯罪手法多元且朝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致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更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導致嚴重負外部性，使社會福祉減少及我國國際形象惡化，顯然有增加刑罰抑制詐騙行為，嚇阻犯罪行為發生之必要，以保護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現行普通詐欺罪及加重詐欺罪加重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刑事局統計，109年全年詐騙案件共23,000多件，金額42.5億元；111年已增至29,000多件，69.6億元。到去年件數與金額增幅，更為近7年最大增幅，可見詐騙案正加速氾濫，造成更多無辜民眾受害；金管會也統計，去年4月至11月，非法投資的詐騙廣告共有15,511件，其中光11月就有4,491件，創統計以來單月新高。\n二、去年前三大詐欺案及詐騙金額，名列第一的就是投資詐騙，去年前11月刑事局列案10,359件，占比30.17%；投資詐騙金額更高達47.49億元，占比高達59.52%，另外詐騙主流還有網路購物詐騙和誘騙民眾解除分期付款，均造成國人嚴重財產損失，更造成許多家庭幸福的破碎。\n三、惟依據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目前法院對於加重詐欺罪的判決刑度多數是1年2個月或不足5年，顯見刑度與犯行對社會與受害人造成之損害顯不符比例，且依據刑法第四十一條與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刑度，不足5年之刑得以易科罰金，讓詐欺罪成為高獲利、低風險，僅需服刑1～2年即可出獄或易科罰金之罪。\n四、根據法務部統計數據發現，2017年到2021年間詐欺罪案件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有6萬9,741人，以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者占43%最多；判處1年以上至3年未滿者占29.3%居次，而被判處拘役者也有21.6%。但被判處3年以上者近5年來僅有355人，占比0.5%，連1%都不到。\n五、民國108年時，行政院院會提出酒駕致死或重傷，若是故意造成，可比照「刑法」殺人罪，最重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爰此，有鑑於詐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與財產損失比酒駕更為遽大，但刑度與量刑顯與危害及社會期待不符，故提高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刑責。","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417","說明":"一、根據警政署統計，自108年至112年前5大案類發生數較，以「詐欺」類增加1萬4,337件最多，增加幅度高達60.63%。在當今詐騙案日益增加之際，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更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導致嚴重負外部性，使社會福祉減少。故為嚇阻犯罪行為發生，保護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提高刑期至五年以上或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得併科罰金修正為併科罰金，提高罰金自五十萬元以下至一百萬元以下。\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上或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05-16-修正:438","說明":"一、鑑於詐欺犯罪層出不窮，且手法日新月異，據法務部統計自106年至110年止，以加重詐欺罪起訴者占56.7%，其高於普通詐欺罪的43.0%，顯然有增加刑罰，抑制詐騙行為之必要性，爰提高刑期至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自一百萬元以下至三百萬元。而針對詐欺金額巨大或情節嚴重者，參照108年行政院比照普通殺人罪之提案，提高刑責至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詐欺金額巨大或情節嚴重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3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