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0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士葆","謝衣鳯"],"連署人":["鄭正鈐","馬文君","廖先翔","涂權吉","萬美玲","張智倫","鄭天財Sra Kacaw","羅智強","林沛祥","洪孟楷","羅廷瑋","陳永康","葉元之","許宇甄","黃健豪","黃仁","徐巧芯","林倩綺","林德福","呂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meet_id":"院會-11-1-11","laws":["04536"],"mtime":"2024-07-10T22:05:2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0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05","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謝衣鳯等22人，鑑於國家考試之典試倫理，在於公開競爭、公平公正、因應需要及強化法制四大原則。為提高違法舞弊人員究責機制，有效嚇阻並防杜舞弊情事再度發生。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家考試之典試倫理，在於公開競爭、公平公正、因應需要及強化法制四大原則。為提高違法舞弊人員究責機制，有效嚇阻並防杜舞弊情事再度發生，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修正草案」。\n二、為嚇阻並防杜考試舞弊情事發生，提高妨害考試罪之相關刑責，以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170","說明":"為嚇阻並防杜考試舞弊情事發生，提高妨害考試罪之相關刑責，以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修正":"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0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