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1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0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0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514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5-15","meet_id":"院會-11-1-10","laws":["01132"],"mtime":"2025-12-05T15:58:5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1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13","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均明定人人皆有權利為促進、保障其本身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且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亦保障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惟我國現行工會法第四條仍禁止消防人員組織工會，造成消防員爭取勞動權益受阻，基於保障同具勞動者屬性之消防人員亦能擁有籌組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5","說明":"一、雖本條第一項規定，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但消防人員屬公務員，受限於第四項不得組織工會，僅能依據公務人員協會法之規定，因而限制消防人員自由結社之權利。\n\n二、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雖為維護公務人員之相關權益，將工作條件之改善事項列為得協商事項，惟該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明文規定若協商事項如與國防、安全（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安全等保障相關事項）、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不得提出協商，導致消防人員勞動權益之實質協商空間受限，無法扮演或取代工會的角色。\n\n三、爰修正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消防人員得依據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修正":"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及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除前項規定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現行":"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8","說明":"考量消防體系之特殊性，修正本條第一項文字，規範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修正":"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及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1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