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1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育敏","廖偉翔"],"連署人":["邱若華","羅智強","廖先翔","涂權吉","王鴻薇","林沛祥","林思銘","徐欣瑩","邱鎮軍","張智倫","高金素梅","陳永康","陳玉珍","傅崐萁","賴士葆","鄭天財Sra Kacaw"],"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4-23","meet_id":"院會-11-1-10","laws":["03631"],"mtime":"2024-07-10T22:14:3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1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14","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廖偉翔等18人，有鑑於我國已屬高齡化社會，青壯年勞動人口須負擔長輩照護之壓力日漸增加，據統計每年約有十三萬人因此離開職場。為改善「照護離職」之情況、防止勞動力流失與缺工情形擴大，擬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請假照顧家人者提供照顧津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臺灣目前已屬高齡社會，即每二十人即有三人為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依國發會推估，我國將於民國115年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即每五人即有一人為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可以預見老年人受照護需求將日漸增加，青壯年人口將同時成為勞動市場與長期照護主力。\n二、根據勞動部統計，我國每年有十三萬人因無法兼顧職場與照護，進而脫離勞動市場並投入照護。為改善此一情形，避免勞工於青壯年時期就已退出職場，加劇我國目前缺工情況，故新增照護津貼之規定。\n三、勞工投入職場滿一年後，對於工作情況相對已熟稔，若因照護需求而離職，對雇主而言須承擔重新招募與訓練成本。又以臺灣缺工嚴重情況，對整體勞動力亦為一大損失。故於勞工若有持續到班或照護告一段落後復職之意願，應於檢視相關證明後，給予津貼。\n四、為維持勞工基本生活水準，不致因此對親屬照護之經濟支援無以為繼，故訂定照護津貼至少為一萬元。惟勞工各自收入高低有異，其生過往生活樣態與支出水準不能一概論之，故以前六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三十計算為宜。","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n\n一、失業給付。\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n\n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4","說明":"一、修正保險給付種類之數量。\n\n二、新增照護津貼之種類。\n\n三、目前我國已屬高齡社會，即每二十人即有三人為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依國發會推估，將於民國115年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即每五人即有一人為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可以預見對於老年人照護需求將日漸增加，青壯年人口將同時成為勞動市場與長期照護主力。\n\n四、根據勞動部統計，我國每年有十三萬人因無法兼顧職場與照護，進而離職並投入照護。為改善此一情形，避免勞工於青壯年時期就已退出職場，加劇我國目前缺工情況，故新增照護津貼之規定。","修正":"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六種：\n\n一、失業給付。\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n\n六、照護津貼。\n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5","說明":"一、本條第一項新增第五款。\n\n二、勞工投入職場滿一年後，對於工作情況相對已熟稔，若因照護需求而離職，對雇主而言須承擔重新招募與訓練成本。又以臺灣缺工嚴重之情況，對整體勞動力亦為一大損失。故於勞工若有持續到班或照護告一段落後復職之意願，應於檢視相關證明後，給予津貼。","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五、照顧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因照顧直系尊親屬或同住家人，而有申請長期家庭照顧假需求者，如能持續到班，可檢具證明申請照護替代津貼。\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維持勞工基本生活水準，不致因此對親屬照護之經濟支援無以為繼，故訂定照護津貼至少為一萬元。惟勞工各自收入高低有異，其生過往生活樣態與支出水準不能一概論之，故以前六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三十計算為宜。","修正":"第十九條之三　照顧津貼，被保險人有直系尊親屬或同住家人因住院、失智、身心障礙、傷殘復健、療養須而有長期照顧需求者，得檢具證明，按月申請照護替代人力津貼。\n\n前項津貼按申請人申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三十為限，但不得低於一萬元，每人合計最長十二個月。\n\n被保險人所申請受照護對象，如受有兩人以上照護，津貼以發給一人為限。同住家人則以配偶、子女為限。\n\n被保險人之照顧對象，如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補助，以申請一項為限。"},{"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規定並表列申請津貼所應檢具之文件。","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一　申請照顧津貼者應檢具戶籍謄本、被照顧者之醫療診斷證明書或住院、外科手術證明及在職證明等資料，向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1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