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1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建賓"],"連署人":["牛煦庭","葉元之","邱若華","張嘉郡","黃仁","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盧縣一","麥玉珍","廖先翔","陳菁徽","葛如鈞","游顥","林倩綺","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4-23","meet_id":"院會-11-1-10","laws":["01158"],"mtime":"2024-07-10T22:14:2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1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16","案由":"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有鑑於現行《建築法》及《營造業法》等相關條文皆無明文規定防免「自主品管」與「監造」的不實或疏忽，即使監測數值出現異常，法律上不存在明確的停工標準，承造人和監造人仍有權決定繼續施工；除非建案已發生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交通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才得以書面通知承造人、起造人、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乃至拆除。爰擬具「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主管建築機關勘驗期程，經查驗若違反建築法令擅自施工，則交由第三方公正單位辦理審勘，待勘驗通過後方得繼續施工，以強化現行建築物審查、勘驗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建築法第五十六條（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然目前主管機關缺乏對「施工中」工地之監督力，便產生建案關係人「球員兼裁判」的操作空間，以台北市為例，112年5月至今共發生8起土地塌陷事件，其主因皆與負責施工品質安全的監造人、專任工程人員之承造人沒有落實職能有關，即使監測數值出現異常，承造人和監造人仍有權決定繼續施工進而導致損毀地層，或地下管線破損沖刷地下土層，顯見我國現行建築法令及施工管理亟應檢討改進。\n二、為強化現行建築物審查、勘驗等制度，維持起造人之於承造人和監造人之間的獨立性，避免日後大規模建築工程施工品質疏漏屢次造成傷害，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五十八條，修訂相關法源依據，明訂主管建築機關勘驗期程，以協助承造人「自主品管」及監造人維持「監造」工程品質之落實度。並新增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經查驗若違反本法令擅自施工，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辦理複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n三、配合條文更改，修正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新增第八款未依照第五十六條規定複驗擅自施工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n\n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62","說明":"一、為強化現行建築物審查、勘驗制度，亦維持工程實務起造人之於承造人和監造人間之獨立性，爰提案增訂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經現場勘驗結果不合格者，應命承造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完成改善者，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辦理複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確保建案關係人落實監督職能。\n\n二、配合條文更改，將原條文第二項所指之前項改為前二項。","修正":"第五十六條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n\n現場勘驗結果不合格者，應命承造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完成改善者，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辦理複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n\n前二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現行":"第五十八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n\n一、妨礙都市計畫者。\n\n二、妨礙區域計畫者。\n\n三、危害公共安全者。\n\n四、妨礙公共交通者。\n\n五、妨礙公共衛生者。\n\n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n\n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law_content_id":"01158:01158:1975-12-26-修正:63","說明":"為強化地方政府如實執行勘驗以確保工程品質，爰修訂第五十八條條文第一項，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得每季進行勘驗，協助承造人「自主品管」及監造人維持「監造」工程品質之落實度。","修正":"第五十八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得每季進行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n\n一、妨礙都市計畫者。\n\n二、妨礙區域計畫者。\n\n三、危害公共安全者。\n\n四、妨礙公共交通者。\n\n五、妨礙公共衛生者。\n\n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n\n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現行":"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n\n一、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n\n二、建築執照遺失未依第四十條規定，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請補發者。\n\n三、逾建築期限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n\n四、逾開工期限未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n\n五、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廢止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備案者。\n\n六、中止之工程可供使用部分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者。\n\n七、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者。","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19-12-13-修正:101","說明":"一、配合條文更改，修正第一項第七款，指涉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時申報勘驗者。\n\n二、新增第一項第八款未依照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複驗合格擅自者施工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修正":"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n\n一、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n\n二、建築執照遺失未依第四十條規定，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請補發者。\n\n三、逾建築期限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n\n四、逾開工期限未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n\n五、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廢止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備案者。\n\n六、中止之工程可供使用部分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者。\n\n七、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時申報勘驗者。\n\n八、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複驗擅自開工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1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