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1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102/113400110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102/1134001102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102/113400110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102/113400110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102/1134001102_0_2.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102/113400110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3"}],"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羅智強等25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21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許宇甄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1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7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0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7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5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3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4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4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6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8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0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0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1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8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1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1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9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4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0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1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9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2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580000"}],"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黃建賓","林沛祥","黃健豪"],"連署人":["張嘉郡","王育敏","羅廷瑋","牛煦庭","黃仁","廖偉翔","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萬美玲","葛如鈞","徐巧芯","洪孟楷","邱若華","丁學忠"],"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5-13","meet_id":"院會-11-1-10","laws":["04819"],"mtime":"2024-07-10T22:14:2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1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17","案由":"本院委員黃建賓、林沛祥、黃健豪等17人，鑒於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薪資補助總額已逾二十四年未有調整，薪資無法及時反映現實生活所需。再加上民眾對於村（里）長的服務品質要求日益提升，除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政策及宣傳外，還需擔任政府與人民間重要聯絡窗口。近年來物價通膨嚴重，造成地方民意代助理薪資無法調整影響問政外，更造成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似不敷使用，無法確實服務到民眾需求，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助理薪資及增加村（里）長慰勞金費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直轄市、縣（市）議員公費助理薪資補助費用總額自本條例制定迄今已逾二十四年未調整，此外隨著時代進步相關法規與計畫愈發多元，過去地方民代公費助理僵化的人員編制連帶影響其地方服務能量，是以修正原規定，將公費助理人數改以規範下限，提供議員聘用助理之彈性，並增訂鼓勵地方議會議員公費助理晉用身心障礙人士者之條款。\n二、又近年通膨嚴重，政府難以解決。2023年物價水準（CPI）為2.49%，剔除物價因素後，實質可支配的金額更少。而目前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無法隨同物價指數調整，更讓服務基層的村（里）長更顯艱辛，爰增訂第二項春節慰勞金費用，並參酌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範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之，並參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依據物價指數漲跌滿四年調整一次。\n三、綜上所述，隨著時代變遷與整體經濟物價的上揚，再加上政策愈加多元性，地方議員與村里長的工作型態有著極大的改變，為協助直轄市、縣（市）議員及村里長擁有適當的資源，進行各項民眾服務，爰提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草案。","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草案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5-12-修正:6","說明":"一、刪除第一項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限制，僅規定人數下限，增加議員聘用助理之彈性。\n\n二、鑑於公費助理薪資補助費用總額自本條例制定迄今已逾二十四年未調整，爰酌予調整，並取消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之限制，並賦予議員得聘用部分時間工作之公費助理，因議員服務地方面向多元，又無法聘用部分工時助理，實務上不免有由一位助理掛名，再由兩名以上助理採部分工作時間提供服務之情形，故增加用人彈性，方能因應實際問政及服務民眾之需求。\n\n三、鑑於現行法並未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相關費用項目明列，雖於立法理由明示比照立法院公費助理模式辦理，惟就各議會得編列支應之相關費用項目，中央主管機關採取限縮解釋，限制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項目編列，與立法院實際運作情形未臻一致，衍生各議會預算編列與執行疑義，為落實現行法義，保障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勞動權益及杜絕爭議，爰予明定項目及金額，以玆明確，至事病假之保障，亦應同上法義。\n\n四、為健全代議制度及保障公費助理勞動權益，相關補助費總額得併隨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薪資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二分之一。\n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n\n第二項薪資補助費用總額及第三項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縣（市）議會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22-04-15-修正:7","說明":"一、因時空環境改變與政策多元化，民眾對於村（里）長的服務品質要求日益提升外，又須肩負地方政府推動政策及宣傳，扮演政府與人民間重要聯絡窗口，讓村（里）長專職與專業性更高，再加上又是站在第一線處理民眾事務，也讓村（里）長服務事項情況不亞於地方或中央民意代表。\n\n二、加之近年通膨嚴重，2023年物價水準（CPI）更達2.49%，剔除物價因素後，民眾實質可支配的金額更少。而目前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無法隨同物價指數調整，更讓服務基層的村（里）長倍感艱辛。\n\n三、為強化村（里）長服務能量，爰增訂第二項春節慰勞金費用，並參酌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範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之。\n\n四、又因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乃職務關係而產生的因公支出費用，惟近年通膨嚴重，參酌《老年農民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其相關經費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定期調整，以符合實際，爰增訂第五項。","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分別編列下列預算：\n一、保險費。\n二、健康檢查費。\n三、春節慰勞金。\n前項健康檢查費，其標準應比照地方民意代表；前項春節慰勞金，其標準應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第二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n\n第一項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額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