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25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83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5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5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98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徐欣瑩等18人及委員陳超明等22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37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376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賴士葆","蘇清泉","顏寬恒"],"連署人":["林德福","廖偉翔","羅明才","楊瓊瓔","鄭正鈐","李彥秀","王鴻薇","游顥","廖先翔","陳永康","翁曉玲","邱鎮軍","馬文君","林沛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7-16","meet_id":"院會-11-1-11","laws":["04536"],"mtime":"2024-07-31T12:53:2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2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25","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蘇清泉、顏寬恒等17人，針對現行中華民國刑法就致人於死及致重傷均定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以保護未滿十八歲之人免於因凌虐而致死、致重傷，定有加重結果之處罰規定，仍未能有效遏止，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致死之犯行，故對於罪無可赦、手段兇殘、毫無反省且無教化可能、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之犯人，似仍有將其判處死刑之必要。有鑑於此，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予以增列死刑，以儆效尤，期收遏止之效，並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護其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護其權益，本法就致人於死及致重傷均定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以保護未滿十八歲之人免於因凌虐而致死、致重傷。然縱經修法後定有加重結果之處罰規定，仍未能有效遏止，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致死之犯行，故對於罪無可赦、手段兇殘、毫無反省且無教化可能、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之犯人，似仍有將其判處死刑之必要。為此，爰修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增列死刑，以儆效尤。","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356","說明":"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護其權益，本法就致人於死及致重傷均定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以保護未滿十八歲之人免於因凌虐而致死、致重傷。然縱經修法後定有加重結果之處罰規定，仍未能有效遏止，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致死之犯行，故對於罪無可赦、手段兇殘、毫無反省且無教化可能、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之犯人，似仍有將其判處死刑之必要。為此，爰修訂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增列死刑，以儆效尤。","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2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