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2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黃仁","萬美玲","鄭正鈐","許宇甄","黃健豪","廖先翔","馬文君","羅智強","葉元之","羅廷瑋","張智倫","鄭天財Sra Kacaw","涂權吉","徐巧芯","謝衣鳯","陳永康","林德福","林倩綺","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meet_id":"院會-11-1-11","laws":["02308"],"mtime":"2024-07-10T22:05:1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2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26","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針對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原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之評選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惟為確保評選委員能超然中立行使職權，避免政府機構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不當影響採購評選，相關政府「機構」人員宜一併限制其擔任採購評選委員。鑒於機關辦理評選成立之評選委員會，其專家學者本應超出黨派以外，另不得擔任評選委員之學者專家，不宜僅限於「現職」政府機關（構）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以免影響政府採購評選之公正性。有鑑於此，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評選委員會之專家學者不得為現職或最近三年內曾任政府機關（構）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以符旋轉門條款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機構」係指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原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之評選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惟為確保評選委員能超然中立行使職權，避免政府機構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不當影響採購評選，相關政府「機構」人員宜一併限制其擔任採購評選委員。\n二、鑒於機關辦理評選成立之評選委員會，其專家學者本應超出黨派以外，於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以確保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爰修訂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明定評選委員遴選之專家學者，亦不得為現職或最近三年內曾任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以免影響政府採購評選之公正性。\n三、不得擔任評選委員之學者專家，不宜僅限於「現職」政府機關（構）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爰參考旋轉門條款之精神，於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明定最近三年內曾任政府機關（構）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者，亦不得擔任評選委員。","對照表":[{"law_id":"02308","law_name":"政府採購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四條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n\n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n\n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19-04-30-修正:111","說明":"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機構」係指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本條第二項原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之評選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惟為確保評選委員能超然中立行使職權，避免政府機構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不當影響採購評選，相關政府「機構」人員宜一併限制其擔任採購評選委員。\n\n二、鑒於機關辦理評選成立之評選委員會，其專家學者本應超出黨派以外，於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以確保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爰修訂本條第二項，明定評選委員遴選之專家學者，亦不得為最近現職或三年內曾任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以免影響政府採購評選之公正性。\n\n三、另不得擔任評選委員之學者專家，不宜僅限於「現職」政府機關（構）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爰參考旋轉門條款之精神，於本條第二項明定最近三年內曾任政府機關（構）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者，亦不得擔任評選委員。","修正":"第九十四條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n\n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現職或最近三年內曾任政府機關（構）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n\n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2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