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4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7-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109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61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7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6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5人「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2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0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2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2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0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540000"}],"議案名稱":"「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郭國文"],"連署人":["王美惠","吳沛憶","李坤城","郭昱晴","李昆澤","吳思瑤","陳俊宇","莊瑞雄","王世堅","羅美玲","陳冠廷","楊曜","王正旭","范雲","黃捷","林月琴","林淑芬","沈伯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7-10","meet_id":"院會-11-1-10","laws":["01792"],"mtime":"2024-07-10T22:15:2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4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41","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有鑑於近年青少年自殺案件頻傳，自殺死亡人數及自殺率呈上升趨勢，根據衛福部統計，自殺居15至24歲死因第二名，加以校園安全事件層出不窮，青少年心理健康議題深受社會關注，而現今青少年所處環境已較立法時複雜，學生輔導工作面臨更多考驗，學校輔導資源不足問題更為彰顯，現行學生輔導法相關規範已通盤檢討之必要，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92","law_name":"學生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n\n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n\n二、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n\n三、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n\n四、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n\n五、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n\n六、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n\n七、進行成果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n\n八、協調與整合社區諮商及輔導資源。\n\n九、協助辦理專業輔導人員與輔導教師之研習與督導工作。\n\n十、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n\n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n\n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及與學校之協調聯繫等事項之規定，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4","說明":"一、參考實務運作下學校與輔諮中心的關係，爰將第二項各款「支援」修正為「提供服務」。\n\n二、自2014年本法施行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任務逐漸發展成熟，已與立法當時不同，應根基於我國本土經驗，任務內涵應予以修正，以明確呼應第六條專輔人員主責處遇性輔導之任務、服務對象：\n\n(一)實務上專業輔導人員之管理權責屬駐校之學校或輔諮中心，不同縣市均有不同做法，為均衡專業輔導人員之個案服務量，並提升整體服務量能調度效率，應由輔諮中心統籌規劃之，爰修正第一款。\n\n(二)學生問題日益複雜。根據教育部2021年統計，2018至2020年學生輔導議題為情緒困擾、家庭議題、人際議題，國中以上更出現自我傷害、精神疾患等議題佔受輔學生5成以上，且衛福部統計青少年自殺率持續攀升，已成為11-24歲學生十大死因之第二名。故此，輔諮中心首要負責處遇性輔導，優先協助上述遭遇困難議題的學生，再就學生個人及其所處系統環境、重要他人進行優、劣勢之評估，視學生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輔導，爰將現行法第二款、第三款整併為第二款，並將「轉介」修正為「連結」較符合持續原有服務並納入適合之醫療或社政等相關資源，共同協助學生之意涵。\n\n(三)第六款移列為第三款，危機事件處理除應支援學生心理諮商輔導外，亦應提供心理評估與資源連結以求輔導完備。\n\n(四)現行實務上，專業輔導人員亦會提供學生諮詢服務，爰修正第四款。\n\n(五)一般學校列管輔導學生亦會辦理個案研討會議，且部分學校輔導室內或縣市內專業輔導教師研習或團體督導亦以個案研討會名稱辦理之；然而輔導諮商中心辦理之個案研討會應為第二、三款所指學生之整合跨專業、系統內相關人員共同協處之會議，為區分角色任務爰為第五款文字修正。\n\n(六)原第七款移為第六款，為避免專業輔導人員支援非輔諮中心之行政事務而致非專長專用，故此處成果評估應明確指稱「輔導諮商」之成果成效。\n\n(七)原第九款移為第七款，辦理專輔教師研習應屬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之權責而非屬輔導諮商中心，中心可以教師專業發展需求協助規劃之。另「辦理督導」在實務上許多縣市都是由專輔人員督導專業教師，兩師教考訓用各有不同應回歸教育與輔導專業安排進修與督導。\n\n(八)第八款酌為文字修正。\n\n(九)原第十款移列為第九款，輔導諮商中心在推動之適性輔導較屬發展與介入性輔導之範疇，應將此任務回歸校園著手推動，更符合學生特性與需求，並減少專輔人員行政庶務工作，避免影響直接服務的量能。\n\n(十)原第十一款移為第十款。\n\n三、現今學生於學習生活中所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議題更較以往多元，且涉及貧窮、脆弱家庭、司法案件、疾病、身心障礙等複雜議題，是故學校輔導體系之專業工作者亦應廣羅各專業，並建立團隊合作之工作模式，爰增列第三項。\n\n四、輔諮中心自本法施行以來均為任務編組，造成專業輔導人員流動率大，不利學生輔導工作推動，原增列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政府訂定辦法。","修正":"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n\n一、統籌規劃、配置及運用專業輔導人員。\n\n二、提供學校處理嚴重適應困難、嚴重行為偏差及嚴重自我傷害學生之個人及系統評估、輔導諮商、資源連結服務與醫療轉介服務。\n\n三、提供學校危機事件處理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連結之直接或間接服務。\n\n四、提供學校學生、家長及教師專業諮詢服務。\n\n五、支援學校辦理系統整合之個案研討會議。\n\n六、進行輔導諮商處遇成效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n\n七、辦理專業輔導人員之專業增能、研習與督導，協助規劃輔導教師之專業增能、研習與督導。\n\n八、協調與整合社區輔導諮商及心理健康資源。\n\n九、協助推動重大輔導政策。\n\n十、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n\n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聘用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時，應考量上述任務需求及相關專業人員之專業特長聘用，並建立團隊合作之模式。\n\n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組織規程、設施設備、推動運作及與學校之協調聯繫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現行":"第六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n\n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n\n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n\n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n\n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6","說明":"目前國內推動之校園三級預防，以WISER模式為主流，在教育部長年推動下各級學校均以此模式建置相關辦法與表單；且該模式以學生需求評估為基礎，重視個別化且系統性的介入，連結必要的資源，更重視以實務資料進行輔導方針之擬定。因諸多學生的心理、行為與社會議題，很難明確區分問題行為的發展階段學生輔導不宜直接將原三級預防概念加上依時間順序進行與課以專業分工，以免二級輔導必須等待初級輔無效後，始得介入；三級輔導必須等待二級輔無效後，始得介入的問題，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介入條件，並酌為文字修正。","修正":"第六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n\n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n\n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n\n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後仍有個別輔導需求者，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小團體輔導及其他有助於學生輔導之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n\n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後仍有輔導需求，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需求，提供心理諮商，結合各類資源與專業服務，提供整合性服務。"},{"現行":"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n\n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n\n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7","說明":"一、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均需行政單位的支援，第二項酌為文字修正，以利校內跨處室的合作。\n\n二、承第四條之修正理由，增列第三項「反覆自我傷害」為明顯有輔導需求學生對象之列。\n\n三、參考實務之狀況，第四項增列「校外會」。","修正":"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n\n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提供諮商輔導、或相關課程與活動之行政支援。\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反覆自我傷害、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n\n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校外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專業督導對於心理師、社工師專業能力之養成與服務品質之把關，均有不可或缺之意義。有關設置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人員之相關規定，雖業規範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四條，惟位階較低，且實務上各縣市落實狀況不一，為利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重視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爰增訂本條。","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就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每七人至多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但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總數未滿七人者，得視實際需要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現行":"第十二條　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n\n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n\n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12","說明":"一、配合第六條修正，前二項為文字修正，清楚敘明學校教師、學校輔導教師、學校專業導人員之職責，並將第一項後段移列為第二項，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n\n二、配合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加入再申訴機制，並明訂適用上揭法規，爰將修正第三項，並移列為第四項。","修正":"第十二條　學校教師除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外，亦視學生需求，主動與輔導單位研商執行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措施。\n\n學校輔導教師，除負責規劃發展性輔導措施外，並連結校內外資源、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並評估轉介處遇性輔導之適切性。\n學校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學校推動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n\n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申訴、再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調查方式、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現行":"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n\n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14","說明":"一、學校職員應有輔導知能，爰將第一項「教師」修正為「教職員」，並將本條各項職前「教育」文字修正為職前「訓練」。\n\n二、輔導行政人員職前或在職訓練時數部分，要求過多，造成無人願意擔任行政職之困境，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目前亦反映相關訓練時數要求過高，為避免訓練流於形式、或徒增是類人員困擾，爰修正第二項，酌降相關時數，並增列第六項，規定各項職前訓練應符合實際需求，以多元發展方式辦理，並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以維學習成效。\n\n三、原條文規範較為零散，爰將同類人員之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時數規範整併為同項，俾有效理解參照。","修正":"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職員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每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室主任及各組組長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教師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教師之在職進修（含督導），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n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之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其中教師之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其時數每年不得少於三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及輔導諮商中心，應定期辦理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每年並應定期辦理專業輔導人員之在職進修（含督導），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n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之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輔導主任、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實際工作需求，得以多元發展方式辦理，並應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4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