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4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菁徽","張嘉郡","李彥秀","羅廷瑋","楊瓊瓔","黃健豪"],"連署人":["馬文君","葛如鈞","萬美玲","羅智強","洪孟楷","邱若華","王育敏","鄭天財Sra Kacaw","黃仁","葉元之","涂權吉","林倩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4-23","meet_id":"院會-11-1-10","laws":["03616"],"mtime":"2024-07-10T22:14: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4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45","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張嘉郡、李彥秀、羅廷瑋、楊瓊瓔、黃健豪等18人，有鑑於我國少子化已成為國安危機，自民國110年元月起，我國人口成長已超過38個月「生不如死」，即連續三十八個月生育率低於死亡率，惟就現行產假八週等相關規範，不僅長達近一世紀未有所調整，更未達國際之標準，無法提供婦女完善休養之需，並且我國家庭型態逐漸轉型為雙薪小家庭，在雙方皆投入勞動市場情形之下，政府應積極創造友善平等之社會及職場環境，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受僱者懷孕期間產假至十四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少子化問題已成為國家安全的重大危機，根據內政部的統計數據顯示，過去十年間，台灣的平均生育率僅為1.1%，遠低於維持人口穩定所需的2.1%替代率。我國正經歷超過38個月「生不如死」的時期。「少子化是一個民族的慢性自殺」，少子化問題的嚴重性不僅影響到勞動力市場的供給，也對經濟發展、社會結構、甚至國防安全造成深遠的影響，如何減緩少子化的趨勢，已成國家發展的嚴峻考驗。\n二、根據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育齡延後、育兒成本增加、婦女無法兼顧工作與生育等，皆是造成少子化的因素。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就目前成功拉高生育率之國家為例，1999年瑞典之生育率滑落至歷史新低1.5，但透過提高親職假天數，強制男性分享天數，參與生育過程等方式，將生育率拉升回1.98，顯見除良好的福利制度良以外，性別平等的社會及職場環境才是生育政策發揮效果之關鍵因素。\n三、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ILO Convention），婦女應享有不少於14週之產假，以供婦女產前休息、產後母體恢復，及照顧初生幼兒等混合目的。然而，自1929年我國產假規範立法至今未有任何調整，僅有8週，遠遠落後世界各國14週產假之水平。世界各國產假之相關規範至少超過10週以上，例如日本、新加坡、澳洲等國皆超過14週以上，我國產假卻僅有八週，實有延長之必要。\n四、再者，受僱者妊娠期間所做努力與準備，並非僅止於生產時，產檢、陪檢、身心準備以及伴侶陪伴和支持的所有活動，都是生產準備的一環，為了使生育福利更能反映了對生產過程全面性的理解，強調準備生產不僅僅是孕婦的責任，也是伴侶共同的責任，爰將現有陪產假以及陪產檢假等整合為「生產準備假」，期於適用上更加彈性，提升社會對於孕期準備的重視，鼓勵伴侶積極參與孕期的準備工作。\n五、考量少子化危機為國安議題，打造友善孕育環境則為社會共同之責任，故應轉為「產假薪資公共化」之方向，由國家承擔部分責任，故從八週延長為十四週之產假，延長部分由政府提供補助。","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說明":"一、本條第一項修正產假期間，第二項修正配套規定財務來源；第四項將現有產檢假、陪產檢假修正為生產準備假，並於第五項規定分次給假；第五項配合各項整併，酌作文字修正。\n\n二、本條文第十五條中之「產檢假」以及伴侶之「陪產及陪產檢假」更名為「生產準備假」，同時放寬適用範圍，不限制僅在陪產、產檢或陪產檢，亦能適用參與孕前教育，並將生產準備假調整為八日，分次給假，俾受僱者彈性申請，進行生產準備。\n\n三、少子化危機為國安議題，打造友善孕育環境為社會共同努力之方向，故應轉為「產假薪資公共化」，爰比照相關育兒福利政策，修正第二項，從八週延長為十四週之產假，延長部分由政府提供補助。","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就其中逾十星期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假逾十星期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進行產檢或接受孕產教育，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八日。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配偶分娩或接受孕產教育時，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八日，並依受雇者之申請分次給假。\n\n生產準備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第二項及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4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