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4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6"],"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5018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039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8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王鴻薇等25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4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1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1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4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4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5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4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5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550000"}],"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陳菁徽","羅廷瑋","黃健豪","楊瓊瓔","洪孟楷"],"連署人":["馬文君","張嘉郡","邱若華","王育敏","涂權吉","林倩綺","廖先翔","葉元之","黃仁","羅智強","鄭天財Sra Kacaw"],"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5-06","meet_id":"院會-11-1-10","laws":["01234"],"mtime":"2024-07-10T22:14:1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4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46","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羅廷瑋、黃健豪、楊瓊瓔、洪孟楷等16人，有鑑於近日未成年性影像販賣事件，引起社會輿論譁然，台版N號房事件之罪惡掀開至今，仍不斷有受害者求助無門，其中不乏許多未成年被害者。據統計，網路性暴力事件受害者有近七成為未成年，不僅侵害兒少隱私權、身心健康權，更烙印下永久且難以平復之身心傷害。為有效杜絕兒少性剝削，落實保護兒少福利及權利之目的，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主管機關每半年公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檢討成效、建立性犯罪資料庫，並提高相關犯罪刑度，完善兒少保護安全網，讓每個孩子都能在愛與尊重的環抱中，快樂平安地成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福部統計，兒少性剝削通報被害人2021年共計1,848人，2022年上升至2,271人，次查，112年下半年通報下架兒少性影像數為177人，今（113）年僅1月至3月，兒少被害人通報數就已達181人，除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數有上升趨勢以外，又以女性、性影像受害為最多，不當對待方面，尤以12至17歲之青少女遭多重不當對待人數最多。\n二、「說出來不代表走出來，何況孩子連說都不敢說」，根據刑事局統計報案數，近三年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案，拍攝、製造共1,700件，散布、播送538件，遠低於衛福部數據，主因多為被害者擔心家人知情、激怒犯嫌抑或是訴訟過程恐遭公開傷害名譽，以致於不敢報警，僅想移除網路上性影像，卻又求助無門，更有甚者，因性影像遭他人持有威脅，終日惴惴不安，在悄無聲息的暴力之下，自我認同開始搖搖欲墜，自信更如同脆弱的玻璃，在壓力下碎裂。\n三、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本法）第三條雖有要求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檢討教育宣導、救援及保護、加害者處罰、安置及服務等工作成效，惟未定有公布檢討成效的確定期限，為建立公眾對政府行動的信任，敦促政府部門持續改進和加強其策略與措施，爰修正要求主管機關每半年公布之，以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回應性。\n四、瘋狂的數位世界，性犯罪型態不斷形變進化，且網上惡意蔓延之迅速，往往遠超常人想像，其追查與處理往往需要跨部門的協作。故遇有重大之性剝削案件時，主管機關應迅速召集相關部門，成立專案小組，以集結各方力量進行調查、追訴犯罪與妥善保全證據等工作，如數位發展部應運用其科技技術將犯罪平台下架封鎖、金融監管單位則應合作斷絕犯罪組織金流，爰將專案小組入法，賦予其成立、運作和責任分配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提高打擊性剝削案件的效率。\n五、性犯罪者常利用網路跨越時空、隱密及匿名等特性，以資訊科技、電腦網路作為犯罪聯繫及處裡管道，為提升偵查人員搜集、整理、分析數位資料與跡證之能力，以及面對未來不可預期之新型犯罪。爰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例，要求主管機關建立跨部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電子資料庫，期增強執法效率，俾有效壓制兒少性犯罪之發生；又有鑑於網路科技日益發達無遠弗屆，為落實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權益，並完善兒少保護網，爰將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之犯罪資料保留期限，提高為一年。\n六、又現行法對於持有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罰則過輕，屢遭質疑嚇阻力不足，恐難保護兒少之權益及身心安全，爰提高本法第三十九條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之法定刑度，以落實保護兒少福利及權利之目的，建立完善之兒少保護網。","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算，並置專職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n\n內政、法務、教育、國防、文化、經濟、勞動、交通及通訊傳播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並辦理防制教育宣導。\n\n主管機關應會同前項相關機關定期公布並檢討教育宣導、救援及保護、加害者處罰、安置及服務等工作成效。\n\n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n\n前項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5-01-23-全文修正:4","說明":"一、為敦促行政機關檢討兒少保護政策符合社會現實並廣納各界意見，第三項增訂要求每半年公布成效之規定，以供社會檢視。\n\n二、有鑑於兒少性犯罪手法日新月異，為提升偵查人員搜集、整理、分析數位資料與跡證之能力，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設置家庭暴力個案資料庫之立法例，增訂第四項，要求主管機關建立跨部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電子資料庫，期有效壓制兒少性犯罪之發生。\n\n三、為符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增訂第七項，要求及授權主管機關就規定電子資料庫之建立、使用、管理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進行規範。","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算，並置專職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n\n內政、法務、教育、國防、文化、經濟、勞動、交通及通訊傳播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並辦理防制教育宣導。\n\n主管機關應會同前項相關機關定期檢討教育宣導、救援及保護、加害者處罰、安置及服務等工作成效，並每半年公布工作會議記錄與工作成效。\n主管機關應統籌建立、管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n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n\n前項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第四項規定電子資料庫之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條　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應分別指定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7","說明":"一、重大兒童性剝削案件重大犯罪通常具有較高的複雜性，往往涉及跨地區、跨領域因素，亟需各部會提供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支持，並透過專案小組協調一致、實現資訊共享，以加快犯罪偵查和證據收集的速度。\n\n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就專案小組組成之細節以辦法訂之。","修正":"第五條　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應分別指定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n\n發生重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或性犯罪事件或有發生之虞，中央主管機關應儘速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進行調查。\n前項專案小組之組織與運作、調查程序、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八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n\n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第一項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10","說明":"網路性犯罪具有隱蔽性高，犯罪持續時間長等特性，為便利檢警利用資料庫充分進行犯罪調查與追訴，爰修正第二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至一年。","修正":"第八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n\n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年，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第一項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現行":"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3","說明":"有鑑於網路兒少性剝削事件頻傳，現行法刑責嚇阻效果不足，爰提高本條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之法定刑度，期提升嚇阻效果，以收杜絕兒少性犯罪之效果。","修正":"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n\n二、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52","說明":"第一項第二款配合第八條第二項修正。","修正":"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n\n二、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年，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4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