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4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菁徽","羅廷瑋"],"連署人":["張嘉郡","楊瓊瓔","馬文君","洪孟楷","黃仁","邱若華","王育敏","林倩綺","萬美玲","黃健豪","羅智強","葉元之","鄭天財Sra Kacaw","涂權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5-27","meet_id":"院會-11-1-10","laws":["04536"],"mtime":"2024-07-10T22:14:2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4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47","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我國近年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案件數及詐騙金額均屢創新高，根據刑事局統計，112年全年詐騙案件帳面紀錄總數高達88億元，未報案之黑數更是不盡其數，許多被害者因詐騙損失無法挽回，以致面臨家庭破碎，生活被迫走上絕路，跨國詐欺猖獗，更讓台灣蒙上詐騙王國惡名，嚴重斲傷我國國際形象，詐欺犯罪刑度過輕，不足產生刑罰威嚇效果，達到預防犯罪目的，飽受國人質疑批評，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加重現行詐欺罪之刑責，期能嚇阻詐騙犯罪之功效，守護人民財產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詐騙犯罪氾濫，根據刑事警察局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的詐欺犯罪詐騙金額及件數都不斷攀升，其中無論是件數或者金額，從2020年起便直線攀升，2023年當年度之詐騙件數更是超過3萬7千件，總財損金額更高達88.78億元，犯罪人、被害人和財損不斷增加，輕則財產損失，重則家破人亡，斲傷社會秩序和公民信任，莫此為甚。\n二、根據法務部分析詐騙犯入監相關報告，高達85%之詐騙涉嫌人入獄刑期僅在3年半以下，且這僅是宣判刑期，並未包含申請假釋等實際情況，且經辦大批詐騙案件之警方表示，「就算台灣對詐團法律罰則不輕，但法院審判端往往輕輕放下」光是在地檢署賣存摺提供人頭帳戶者起訴率不到2成、車手起訴率不到6成；近10年法院審判端詐騙犯刑期85%在3年半以下，若加上申請假釋成功，根本關不到2年，外界詬病法院「輕判」趨勢，連高檢署亦屢次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符國民法感情。\n三、就台灣詐騙刑度與各國之比較，日本對詐欺罪採取明確嚴格處份，日本《刑法》246條「詐欺罪和使用電腦詐欺罪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集團犯詐欺罪將認定為組織犯罪，可加重1.5倍的求刑及處罰，日本審判實務上最少量刑7到15年「且刑期不准假釋、交保」相較之下，我國現有處罰顯有加重懲罰刑度的調整空間。\n四、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保障人民財產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政府責無旁貸，更須以完整、周全以及有效的法治規範加以實現，爰此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有期徒刑之懲罰刑度及罰金懲處數額。將得併科罰金改為應併科罰金，並刪除得僅處以罰金之規定，以重拾民眾對於司法之信任。","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417","說明":"一、為重拾民眾對於司法之信任，刪除得僅處以罰金之規定，並將得併科罰金改為應併科罰金和提高罰金數額，自五十萬元以下修正為一百萬元以下，並提高本條最低刑期至六個月，以資懲戒。\n\n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05-16-修正:438","說明":"一、修訂第一項。\n\n二、為有效嚇阻詐騙犯罪，並杜絕新型態網路詐騙猖獗，將刑期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之數額自一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4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