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4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5-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馬文君","賴士葆"],"連署人":["張嘉郡","楊瓊瓔","謝龍介","涂權吉","陳永康","鄭正鈐","謝衣鳯","黃建賓","黃仁","蘇清泉","廖偉翔","羅智強","呂玉玲","游顥","葉元之","林沛祥","萬美玲","廖先翔","張啓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6-26","meet_id":"院會-11-1-10","laws":["01449"],"mtime":"2024-07-10T22:14:5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4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48","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賴士葆等21人，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5號解釋意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所謂眷村是否為老舊而有「改建之必要」，應依眷舍之實際狀況並配合社區更新之需要而為決定，不得僅以眷村興建完成之日期為概括之認定，亦不需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公布施行前為必要。有鑑於此，爰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依眷舍之實際狀況並配合社區更新之需要而決定，且國軍老舊眷村之定義，應考量國防人員歷史脈絡及本法之實質立法意旨，將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即「國防會議」）所核發之原眷戶居住憑證或公文書等均以採認納入，以落實政府照顧軍眷之德意，並保障眷戶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5號解釋意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所謂眷村是否為老舊而有「改建之必要」，應依眷舍之實際狀況並配合社區更新之需要而決定，不得僅以眷村興建完成之日期為概括之認定，亦不需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公布施行前為必要。為此，爰修訂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n二、國家安全會議之前身為四十一年成立之「國防會議」，依其規程規定，職司審議國防政策等任務，且置秘書長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另國家安全局前身為三十九年成立之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其後為因應國內外情勢演變，檢討情報組織亟需建立制度，乃於四十四年三月一日改組為國家安全局，並隸屬於國防會議。嗣國防會議於五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裁撤，並於同日成立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亦隨之改隸。迄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及國家安全局組織法公布施行，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正式法制化。基於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之前身所屬人員調派之歷史脈絡，係由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徵用調派，及考量其列管之國軍老舊眷村由國防會議秘書長辦公室（後改制為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依職權管理分配軍眷使用之延續性，宜增納該等眷村，以落實政府照顧軍眷之德意，並保障眷戶權益。為此，爰修訂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二項。\n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另定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列管原眷戶之權益，增列除書規定。為此，爰修訂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五條。\n四、鑑於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院臺防字第一○一○○五一○二八號函有關「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融資計畫」修正案之政策決定，眷改興建工程業於一百零二年完成，且依前開計畫期程，應於一百十一年年底前，完成特別預算之結算，故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已不再興建集合式住宅。增訂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列管之原眷戶，僅得享有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為此，爰增訂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五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449","law_nam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n\n一、政府興建分配者。\n\n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n\n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n\n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law_content_id":"01449:01449:1996-01-12-制定:3","說明":"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5號解釋意旨，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所謂眷村是否為老舊而有「改建之必要」，應依眷舍之實際狀況並配合社區更新之需要而為決定，不得僅以眷村興建完成之日期為概括之認定，亦不需以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為必要。為此，爰修訂本條第一項。\n\n二、鑑於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之前身所屬人員調派之歷史脈絡，係由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徵用調派，及考量其列管之國軍老舊眷村（如群治、居安及光復新村）由國防會議秘書長辦公室（後於五十六年二月十六日改制為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依職權管理分配軍眷使用之延續性，故為保障眷戶權益，並落實政府照顧軍眷之德意，爰修正第二項，將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所核發之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納入原眷戶範圍。","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指有改建必要之軍眷住宅，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n\n一、政府興建分配。\n\n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n\n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n\n本條例所稱原眷戶，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現行":"第五條　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n\n前項子女人數在二人以上者，應於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逾期均喪失承受之權益。但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核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或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其子女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n\n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辦理改建之眷村，原眷戶之子女依第二項但書辦理權益承受之相關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449:01449:2001-05-11-修正:5","說明":"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另定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列管原眷戶之權益，爰於第一項增列除書規定。\n\n二、第二項但書有關原眷戶子女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協議承受權益及第三項規定，係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嗣本條例經數次修正，為明確法律適用，爰將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修正為「本條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並將第三項之「第二項」修正為「前項」，以符法制體例。","修正":"第五條　原眷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原眷戶死亡者，由其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n\n前項子女人數有二人以上者，應於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逾期均喪失承受之權益。但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核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或於本條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其子女應自該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辦理改建之眷村，原眷戶之子女依前項但書辦理權益承受之相關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院臺防字第一○一○○五一○二八號函有關「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融資計畫」修正案之政策決定，眷改興建工程業於一百零二年完成，且依前開計畫期程，應於一百十一年年底前，完成特別預算之結算，故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為落實行政院之政策決定，已不再興建集合式住宅。另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列管國軍老舊眷村之相關改（遷）建基地，亦已無餘宅可供安置眷戶。\n\n三、為配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政策，及基於國家經濟及財政狀況之考量，並為保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列管眷戶之權益，已於特別預算保留款額度內，適度提供輔助購宅款之安置措施，以妥適照顧眷戶，爰於第一項明定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列管原眷戶享有之權益，以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為限；另參考該項後段規定，明定原眷戶死亡者，依序由其配偶及子女承受其權益。又政策上已決定不再興建集合式住宅，無論係主管機關國防部或其所屬權責機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列管之原眷戶，均無法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住宅之權益，尚無差別待遇之問題，併此敘明。\n\n四、第二項明定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其子女在二人以上者，提出權益承受之方式及時限。","修正":"第五條之一　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列管原眷戶享有之權益，以前條第一項所定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為限。原眷戶死亡者，由其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n\n前項子女有二人以上者，應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逾期均喪失承受之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4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