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5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122/113450112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122/113450112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122/11345011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122/11345011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1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5-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514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86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33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15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28人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6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0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8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1810000"}],"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5-08","meet_id":"院會-11-1-10","laws":["01189"],"mtime":"2025-12-05T15:58: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5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52","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我國全民健保雖提供國人相較他國低價且可近性高的醫療服務，然實為植基於犧牲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長期以來打折給付之收入上，究其因為我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採總額給付制，健保總額乃事先匡列預算金額所致，醫療給付點值隨醫療院所服務量提高而降低。近年來，民眾醫療需求日益增加，醫療院所之經營為求減低成本，反使醫護人員長期低薪血汗權益受損，為確保「醫療價值」等於「醫療品質」等於「醫療點值」、保障人民就醫權益以及穩定長期健保醫療量能。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醫療服務每點點值不得低於0.95，超過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部分，由主管機關另編列預算支應，持續挹注足夠資源，提升醫護人員待遇，確保國民健康權益，亦體現尊重醫療專業價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n\n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n\n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n\n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68","說明":"一、我國全民健保雖提供國人相較他國低價且可近性高的醫療服務，然實為植基於犧牲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長期以來打折給付之收入上，究其因為我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採總額給付制，健保總額乃事先匡列預算金額所致，醫療給付點值隨醫療院所服務量提高而降低。\n\n二、爰修正本條第三項，明定醫療服務每點點值不得低於0.95，逐步達成1以上之目標，另超過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部分，由主管機關另編列預算支應。","修正":"第六十二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n\n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n\n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惟每點平均點值不得低於零點九五；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超過每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n\n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5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