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5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鴻薇","黃健豪","蘇清泉","洪孟楷","羅廷瑋","呂玉玲"],"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邱若華","萬美玲","涂權吉","邱鎮軍","黃仁","徐巧芯","張智倫","葛如鈞","林德福","游顥","高金素梅","馬文君","傅崐萁","羅明才","林思銘","廖先翔","柯志恩","陳永康","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4-23","meet_id":"院會-11-1-10","laws":["05125"],"mtime":"2024-07-10T22:15:0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5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57","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黃健豪、蘇清泉、洪孟楷等22人，近日社會傳出對兒童、少年、少女等未成年性侵或是性剝削的事件，造成社會譁然及家長之憂慮。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不僅侵害他人隱私與自由，更影響兒童與少年身心發展。目前數位發展型態多元，數位內容物更容易流通，故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造成嚴重傷害加以規範及處罰。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日社會傳出對兒童、少年、少女等未成年性侵或是性剝削的事件，造成社會譁然及家長之憂慮。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不僅侵害他人隱私與自由，更影響兒童與少年身心發展。目前數位發展型態多元，數位內容物更容易販售及流通，上述行為亦將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造成嚴重傷害。\n二、為建立更完整之兒少保護網，除了禁止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等等內容或其他物品外，也應禁止販售及散布，以斷絕相關物品流通。\n三、同時，因現今網路形式為非實體之媒介，難以實體機構界定，故針對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加重相關罰鍰外，並增列公布其機構或傳播媒介之名稱。","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九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遺棄。\n\n二、身心虐待。\n\n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n\n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n\n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n\n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n\n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n\n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n\n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n\n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n\n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n\n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n\n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n\n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n\n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n\n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60","說明":"一、近日社會傳出對兒童、少年、少女等未成年性侵或是性剝削的事件，造成社會譁然及家長之憂慮。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不僅侵害他人隱私與自由，更影響兒童與少年身心發展。目前數位發展型態多元，數位內容物更容易流通，上述行為亦將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造成嚴重傷害。\n\n二、為建立更完整之兒少保護網，除了禁止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等等內容或其他物品外，也應禁止販售及散布，以斷絕相關物品流通。","修正":"第四十九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遺棄。\n\n二、身心虐待。\n\n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n\n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n\n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n\n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n\n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n\n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n\n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n\n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n\n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販售、散布上述內容或其他物品之行為亦同。\n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n\n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n\n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n\n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n\n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現行":"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117","說明":"因現今網路形式為非實體之媒介，難以實體機構界定，故針對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加重相關罰鍰外，並增列公布其機構或傳播媒介之名稱。","修正":"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機構或傳播媒介名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5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