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6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建賓","許宇甄","林沛祥","牛煦庭"],"連署人":["張嘉郡","洪孟楷","黃仁","葉元之","王育敏","王美惠","陳菁徽","丁學忠","鄭天財Sra Kacaw","羅廷瑋","邱若華","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4-23","meet_id":"院會-11-1-10","laws":["05125"],"mtime":"2024-07-10T22:14:2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6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61","案由":"本院委員黃建賓、許宇甄、林沛祥、牛煦庭等16人，有鑑於幼童受到原生家庭抑或是外在環境刺激減少所致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以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無法獲得原生家庭適當的照顧或遭受虐待、疏忽或遺棄之安置教養機構人數皆高達數千人，顯見早期療育及安置教養已是現代幼兒照護中不可缺失之機構，然兩者卻均無強制要求應為兒童投保團體保險，僅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是否補助機構參加團體保險，與在托嬰中心或是幼兒園之幼兒應強制參加團體保險之保障顯然不一，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所公布統計，民國112年提供零至六歲發展遲緩兒童醫療、復健、托育、家庭支持等整合性服務等早期療育服務個案通報高達30,907人，相較於十年前增加近兩倍，而其中收托機構個案人數共2,753人，其中以身障機構（含兼辦早療業務）1,646人為最多，早療機構582人次之，而托嬰中心為525人，顯見有近一成之早療兒童有送托之需求。\n二、根據衛生福利部民國112年所公布統計，近十年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兒少安置於機構之人數雖逐年下降，然同年安置之個案人數仍高達4,626人，其中安置期間高於2個月共2,313人，顯見有近五成之兒少有長期送托於安置教養機構之需求。\n三、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之規定，於幼兒園就讀之兒童需強制納入團體保險；而未滿兩歲之幼兒，如送托至托嬰中心，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亦須強制納入團體保險，但反觀發展狀況較艱困須送拖早療、安置教養機構之兒童，未能依現行法規應強制納入團體保險，受到跟一般的托嬰中心或幼兒園之保障，故為確保送托至早療、安置教養機構之兒童權益，自宜強制機構為其辦理團體保險方為妥適。","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n\n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82","說明":"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之規定，於幼兒園就讀之兒童需強制納入團體保險；而未滿兩歲之幼兒，如送托至托嬰中心，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亦須強制納入團體保險，但反觀發展狀況較艱困須送拖早療、安置教養機構之兒童，未能依現行法規應強制納入團體保險，受到跟一般的托嬰中心或幼兒園之保障，故為確保送托至早療、安置教養機構之兒童權益，自宜強制機構為其辦理團體保險方為妥適。","修正":"第七十七條　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n\n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6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