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6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永康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永康","楊瓊瓔","李彥秀","翁曉玲"],"連署人":["蘇清泉","顏寬恒","羅明才","賴士葆","林倩綺","張智倫","羅廷瑋","馬文君","洪孟楷","林德福","涂權吉","葛如鈞","葉元之","陳菁徽","羅智強","游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meet_id":"院會-11-1-11","laws":["01448"],"mtime":"2024-07-10T22:05:5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6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62","案由":"本院委員陳永康、楊瓊瓔、李彥秀、翁曉玲等20人，有鑑於政府有善盡照顧退休軍人晚年生活之責任與義務，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規定，重新計算已依法審定之退伍軍人退休金，差額自施行日起十年內，分年平均調降至無差額止，致大幅減少已退伍軍人之退休金，更規定退休金不再隨現役人員薪俸調整，加之近年全球經濟情勢不確定性高，我國通膨情況嚴峻，物價飛漲影響退休軍人銀髮族生存甚為嚴重。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訂退除役人員或遺族調整機制與現役人員同步，以維繫退除役軍人及其遺族之生存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訂本條第一項內容及刪除第二項。\n二、依憲法第十八條有關人民有服公職權之規定，國家對於退休公務人員應負生活照顧義務。現行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照本條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始應予調整。然近十五年來物價長年成長飆升，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之調整機制，無法有效反映物價變動以及通膨風險，恐已不足達成照顧退伍除役軍官、士官之目的，恐已與憲法規定相悖。\n三、另依本條文規定，退伍軍人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未隨現役人員待遇調整，然因現役人員待遇調整機制較能如實反映國家物價波動與經濟發展之現況，爰修訂調整退休軍人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機制，修正為與現役人員調整機制同，以彌平制度差異與確實反映物價與經濟狀況，以完善政府應盡之照顧義務與責任。","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21-12-28-修正:43","說明":"一、修訂本條第一項內容及刪除第二項。\n\n二、依憲法第十八條有關人民有服公職權之規定，國家對於退休公務人員應負生活照顧義務。現行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照本條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始應予調整。然近十五年來物價長年成長飆升，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之調整機制，無法有效反映物價變動以及通膨風險，恐已不足達成照顧退伍除役軍官、士官之目的，恐已與憲法規定相悖。\n\n三、另依本條文規定，退伍軍人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未隨現役人員待遇調整，然因現役人員待遇調整機制較能如實反映國家物價波動與經濟發展之現況，爰修訂調整退休軍人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機制，修正為與現役人員調整機制同，以彌平制度差異與確實反映物價與經濟狀況，以完善政府應盡之照顧義務與責任。","修正":"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配合現役人員調薪同步檢討，調增幅度與現役人員相同；或至少每三年應予檢討並調增，其調增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6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