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6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6"],"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5018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039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8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王鴻薇等25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4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1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1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4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4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5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4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5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550000"}],"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萬美玲","洪孟楷","廖偉翔"],"連署人":["傅崐萁","王育敏","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張智倫","李彥秀","陳菁徽","馬文君","蘇清泉","黃建賓","高金素梅","王鴻薇","許宇甄","徐巧芯","邱鎮軍","謝龍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5-06","meet_id":"院會-11-1-10","laws":["01234"],"mtime":"2024-07-10T22:15:1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6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63","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洪孟楷、廖偉翔等20人，鑒於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針對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罰則過輕且定義不明，並讓不肖人士認為有利可圖，故購買者應視為共犯加重處罰。另針對違反本條例部分條文須進行輔導教育者，略有不足且時數偏低，應予以提高。再者，第五十三條之一針對修法前無故持有或以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裁罰時適用修法前較輕之規定，不符社會期待，實須修正。綜上所述，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加重以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性影像、圖畫、語音及相關物品者之罰責，及增訂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者亦須施以輔導教育，同時增加輔導教育時數，以確保輔導成效，並明定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修正後，仍持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或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其處罰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針對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罰則過輕且定義不明，並讓不肖人士認為有利可圖，故購買者應視為共犯加重處罰。\n二、另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者，行為實屬偏差，亦有實施輔導教育之必要，且現行實施輔導教育時數僅規定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顯有不足，實須提高，以確實達到輔導教育導正之效。\n三、近期發生知名人士曾購買並持有七部兒少性影像，然其僅被判2年緩起訴及120萬元，並寫1,200字之悔過書，即因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於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修法前，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或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裁罰時適用修正施行前罰則較輕之規定，不符社會之期待，實有修正之必要。\n四、綜上所述，為免更多兒少遭受性剝削，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加重以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性影像、圖畫、語音及相關物品者之罰責，及增訂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者亦須施以輔導教育，同時增加輔導教育時數，以確保輔導成效，並明定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修正後，仍持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或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其處罰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8","說明":"一、現行本條文針對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罰則過輕且定義不明，並讓不肖人士認為有利可圖，故購買者應視為共犯加重處罰。\n\n二、修正本條文，增訂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屬違反本條之規定。\n\n三、加重本條之處罰規定，並針對對價持有前述物品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第四十四條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持有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n\n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n\n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56","說明":"一、於本條增訂犯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獲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亦應施以輔導教育。\n\n二、提高本條輔導教育時數，以確實達到輔導教育導正之效。","修正":"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八小時以上一百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n\n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n\n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現行":"第五十三條之一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施行前，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於修正施行後裁罰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61","說明":"為免犯罪者持續持有或觀覽購買之兒少性影像，卻未能施以合適之罰責，爰修正本條文，明定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修正施行前，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於修正施行後仍繼續持有或觀覽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修正":"第五十三條之一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施行前，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於修正施行後仍繼續持有或觀覽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6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