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6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森林法第十七條之二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瑩"],"連署人":["林宜瑾","黃捷","鍾佳濱","陳培瑜","林楚茵","徐富癸","陳素月","范雲","王美惠","羅美玲","沈伯洋","李柏毅","何欣純","郭昱晴","吳沛憶"],"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4-23","meet_id":"院會-11-1-10","laws":["03107"],"mtime":"2024-07-10T22:15:5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6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66","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瑩等17人，為維繫國有及公有林之永續發展，並兼顧民眾親山權益，明定法源授權主管機關得以保護森林生態及環境為目的，就森林區域內特定地點公告為管制地點及相關管制事項，爰擬具「森林法第十七條之二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多數研究指出，遊憩活動造成之衝擊，包含植被覆蓋度降低、土壤硬度增加、土壤沖刷度增加等，影響森林生態及環境，易使森林環境產生不可回復之退化。\n二、為維繫國有及公有林之永續發展，並兼顧民眾親山權益，爰增訂第十七條之二，明定主管機關得以保護森林生態及環境為目的，就森林區域內特定地點，如因遊憩活動過度發展、遊憩壓力過大，致影響森林生態及環境，有產生森林退化、不可回復之虞者，公告管制地點，訂定承載量，管制人員入出，管制車輛之使用，及限定、指定或禁止宿營地點等，以避免過度及不當之遊憩行為，造成森林環境不可回復之影響。另，配合第十七條之二的增訂，對未經管理機關許可進入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二公告之管制地點，或是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二公告之管制事項，予以罰則，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新增第一項第五款。","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森林法第十七條之二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多數研究指出，遊憩活動造成之衝擊，包含植被覆蓋度降低、土壤硬度增加、土壤沖刷度增加等，影響森林生態及環境，易使森林環境產生不可回復之退化。\n\n三、為維繫國有及公有林之永續發展，並兼顧民眾親山權益，爰增訂主管機關得以保護森林生態及環境為目的，就森林區域內特定地點，如因遊憩活動過度發展、遊憩壓力過大，致影響森林生態及環境，有產生森林退化、不可回復之虞者，公告管制地點，訂定承載量，管制人員入出，管制車輛之使用，及限定、指定或禁止宿營地點等，以避免過度及不當之遊憩行為，造成森林環境不可回復之影響。","修正":"第十七條之二　國有林及公有林之遊憩活動影響森林生態及環境者，主管機關得指定管制地點，實施人員之承載量管理、車輛之使用、宿營地點之限定等事項。\n\n前項管制地點及管制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第五十六條之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n\n一、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經通知仍不辦理者。\n\n二、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n\n(一)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n\n(二)經營流動攤販。\n\n(三)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n\n(四)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n\n三、在自然保護區內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n\n四、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n\n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不受前條及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說明":"一、配合第十七條之二的增訂，對未經管理機關許可進入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二公告之管制地點，或是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二公告之管制事項，予以罰則，修正第一項第四款，新增第一項第五款。\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n\n一、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經通知仍不辦理者。\n\n二、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n\n(一)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n\n(二)經營流動攤販。\n\n(三)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n\n(四)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n\n三、在自然保護區內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n\n四、未經管理機關許可，進入自然保護區、森林遊樂區之森林生態保育區、第十七條之二管制地點內。\n\n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二第二項公告之管制事項。\n\n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不受前條及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6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