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7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林憶君","黃國昌","黃珊珊","吳春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4-23","meet_id":"院會-11-1-10","laws":["01258"],"mtime":"2025-12-05T15:59:0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7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73","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依法編列10年400億元經費，已於110年編列完竣，惟花東地區相關建設仍須基金持續挹注，方以促進產業之發展及環境永續經營。爰擬具「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推動花東地區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色，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增進居民福祉，特制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並依該條例第十二條於101年度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400億元，由中央主管機關分10年編列預算撥入，故截至110年度國庫撥入255億8,214萬7千元預算，以後年度國庫即不再撥入，依據113年度預算期末基金餘額209億2,085萬4千元。\n二、依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13年度預算數，基金用途27億629萬1千元，若之後之年度比照112年度預算規模繼續支出，該基金餘額將於8年後使用完畢。惟花東地區重要基礎建設，包含花東鐵路雙軌化、台九線拓寬、南迴鐵路雙軌化、東部鐵路提速計畫等，尚在辦理或規劃中，配合重大建設計畫，相關配套建設，仍須花東基金持續挹注，方能促進花東產業發展。爰此，特修正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繼續撥入經費支應基金持續運作。","對照表":[{"law_id":"01258","law_name":"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n\n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n\n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n\n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n\n五、其他收入。\n\n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law_content_id":"01258:01258:2011-06-13-制定:12","說明":"一、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依本法規定至110年度以後國庫不再撥入經費，為促進花東地區發展，持續挹注經費建設，特修正本條。\n\n二、依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12年度單位預算之基金用途預算數以及當年度期末基金餘額估列，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編列預算撥入，可讓基金繼續建設花東地區，以達區域均衡。","修正":"第十二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n\n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其來源如下：\n\n一、中央主管機關每年編列預算撥入。\n\n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n\n五、其他收入。\n\n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7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