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7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20/113420052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20/113420052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20/113420052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20/113420052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鍾佳濱等17人分別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分別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14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17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7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5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210000"}],"議案名稱":"「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啓楷","黃國昌","黃珊珊","吳春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4-29","meet_id":"院會-11-1-10","laws":["01946"],"mtime":"2025-12-05T15:59:1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7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75","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工廠未依法申報危險物品將嚴重威脅救災現場消防員性命，若僅以定額高罰鍰恐將無法有效嚇阻，是以參酌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意見，應以企業營業額比例計算罰鍰，並課以刑責，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46","law_name":"工廠管理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第七款及第八款\n\n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n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近年明揚大火案，顯示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時，未善盡安全管理之責任，導致發生環保、工安事故，不僅危害廠內勞工及協助救災人員之生命安全，更危及周遭工廠或居民之權益，為強化針對工廠危險物品之管理，爰將現行第三十一條第七款及第八款移列本條。\n\n三、考量工廠規模大小不同，其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之數量多寡不一，且不同工廠間違反危險物品申報義務之應受責難程度差距可能甚大，有必要賦予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行使裁罰權限並強化管就主管機關管制措施制措施，爰將罰鍰數額提高，落實工廠對於危險物品之申報義務，俾利主管機關適時查核管理。\n\n四、定額罰鍰對業者欠缺嚇阻效果，爰訂以依業者營業額比例計算，約束工廠申報。","修正":"第二十八條之十四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其比例及裁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累進連續處罰：\n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n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之規定或申報不實。"},{"現行":"第三十一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n\n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n\n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產、減量規定。\n\n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n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n\n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6:01946:2010-05-04-全文修正:36","說明":"一、為強化工廠善盡管理資格，爰提高屆期未改善之廠家處罰金額，以此強化廠商自我管理能效。\n\n二、本條第七款、第八款有關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及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危險物品申報義務罰則，已修正移列增訂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十四規範。\n\n三、第四款有關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規定，配合該款規範內容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三十一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未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該場所年營業額一定比例以下之罰鍰，其比例及裁罰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仍不遵行者，得按次累進連續處罰：\n\n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n\n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n\n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規定。\n\n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七、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n八、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現行":"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說明":"本法修正公布後，仍有相關配套措施待規劃，需適當作業期程以為執行，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7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