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48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吳春城","黃國昌","黃珊珊"],"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4-23","meet_id":"院會-11-1-10","laws":["08133"],"mtime":"2025-12-05T15:59:2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8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82","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明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然現行法規並未明定基金財源，為使基金籌措有所依據，並健全基金運作，爰擬具「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33","law_name":"文化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n\n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law_content_id":"08133:08133:2019-05-10-制定:24","說明":"一、為明確規範文化發展基金財源，予以增列第三項。\n\n二、無線通信技術之進步無疑能帶動各產業的發展，將政府頻譜拍賣標金費用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用挹注於文化發展基金有助於加速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進程，而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包括：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專用無線電信頻率使用費、固定通信頻率使用費、衛星通信頻率使用費、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費、商業實驗研發電信頻率使用費，爰增列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n\n三、有鑑於現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若因特殊事由，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免辦理公共藝術，或其辦理經費未達百分之一者，其辦理或剩餘經費應納入各級主管機關成立之相關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爰增列第三項第三款。\n\n四、參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爰增列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以及第八款。\n\n五、有鑑於文化發展基金係發展及維護我國文化之重要來源，實有透過多元收入確保其財源穩定之必要，爰參考各項基金之收入來源，均有明列相關罰金或罰鍰收入。查，文化部主管法規，例如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均有訂定相關罰金或罰鍰，確有相關收入來源，爰增列第三項第七款。","修正":"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n\n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n\n前項基金來源如下：\n\n一、政府頻譜拍賣標金費用。\n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用。\n三、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經費收入。\n四、政府編列預算。\n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六、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n七、罰金及行政罰鍰收入。\n八、其他收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8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