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60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639/113450163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639/113450163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639/113450163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639/113450163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6-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25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59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5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3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30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2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9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5080000"}],"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建賓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黃建賓","徐巧芯","牛煦庭","廖偉翔","游顥","吳宗憲","馬文君","謝衣鳯"],"連署人":["張嘉郡","王育敏","葛如鈞","羅廷瑋","黃仁","陳菁徽","丁學忠","萬美玲","黃健豪","林倩綺","邱若華","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6-26","meet_id":"院會-11-1-11","laws":["03615"],"mtime":"2024-07-10T22:05:5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60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601","案由":"本院委員黃建賓、徐巧芯、牛煦庭、廖偉翔、游顥、吳宗憲、馬文君、謝衣鳯等20人，鑒於我國已步入高齡化國家，預計2040年步入超高齡化國家，未來對於照護人力有極大需求，惟現行相關法規不利未來照護人力引進，恐危及我國高齡人口照護工作，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家中有80歲以上，或70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及以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時，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以減輕我國高齡人口照護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動部現行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審查標準為85歲以上長者經醫療機構評估有輕度失能，即「巴氏量表」評估有任一項目失能，尚包括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項目之一的資格，才能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2018年臺灣進入高齡化，現今70~100歲人口約有275萬左右，80歲以上就有90萬，固然80歲以上長者身體健康，但各項機能都已下降，根據111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80歲以上長者接近6成有下肢功能衰弱之情況，家人都在上班，長者就算在家也難保發生意外，為使長者有更好的照顧以及減輕家庭負擔，因而需要看護的協助，以維持家庭正常運作，不必再為照顧家中長者而擔憂。\n二、衛福部統計處公布2022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癌症連續蟬聯41年冠軍寶座，總計奪走5萬1,927條人命，占所有死亡人數24.9%，癌症死亡有8成7集中於55歲以上族群，而死亡者之年齡中位數為70歲，據110年癌症登記報告中當年度有12萬多人罹癌，其中70以上歲長者占了約3成5，癌症二期及以上是為腫瘤已擴散至其他部位，而老年癌症病人通常接受較為保守的癌症治療，相對的家人需要付出更多的時間在照護上，一般正常雙薪家庭無法時時刻刻陪在病人旁，為優化老人照護工作並提升老年癌症病人的正常生活，故放寬外籍看護聘用。\n三、現今社會的少子化及高齡化加重了對看護的需求，目前台灣社福移工中，則以看護工人數為最多23.2萬人，約占社福移工總人數的99%，但本國長照勞工的短缺、且價格不低，也導致一般家庭無法僱人照護家中長者，又得面對巴氏量表的阻攔，家屬身心俱疲，負責評量的醫生也壓力巨大，為維持家庭和長照的健全發展，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52","說明":"一、勞動部現行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審查標準為85歲以上長者經醫療機構評估有輕度失能，即「巴氏量表」評估有任一項目失能，尚包括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項目之一的資格，才能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2018年臺灣進入高齡化，現今70~100歲人口約有275萬左右，80歲以上就有90萬，固然80歲以上長者身體健康，但各項機能都已下降，根據111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80歲以上長者接近6成有下肢功能衰弱之情況，家人都在上班，長者就算在家也難保發生意外，為使長者有更好的照顧以及減輕家庭負擔，因而需要看護的協助，以維持家庭正常運作，不必再為照顧家中長者而擔憂。\n\n二、衛福部統計處公布2022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癌症連續蟬聯41年冠軍寶座，總計奪走5萬1,927條人命，占所有死亡人數24.9%，癌症死亡有8成7集中於55歲以上族群，而死亡者之年齡中位數為70歲，據110年癌症登記報告中當年度有12萬多人罹癌，其中70以上歲長者占了約3成5，癌症二期及以上是為腫瘤已擴散至其他部位，而老年癌症病人通常接受較為保守的癌症治療，相對的家人需要付出更多的時間在照護上，一般正常雙薪家庭無法時時刻刻陪在病人旁，為優化老人照護工作並提升老年癌症病人的正常生活，故放寬外籍看護聘用。\n\n三、現今社會的少子化及高齡化加重了對看護的需求，目前台灣社福移工中，則以看護工人數為最多23.2萬人，約占社福移工總人數的99%，但本國長照勞工的短缺、且價格不低，也導致一般家庭無法僱人照護家中長者，又得面對巴氏量表的阻攔，家屬身心俱疲，負責評量的醫生也壓力巨大，為維持家庭和長照的健全發展，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修正":"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或七十歲至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60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