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60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791/113420079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791/113420079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791/113420079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791/113420079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嘉郡等19人擬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7人及委員楊瓊瓔等18人分別擬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51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9人「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640000"}],"議案名稱":"「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蘇清泉","柯志恩","黃健豪","鄭正鈐","羅廷瑋","鄭天財Sra Kacaw","張嘉郡","賴士葆","張智倫","林沛祥","羅明才","呂玉玲","吳宗憲","林德福","張啓楷","許宇甄","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5-23","meet_id":"院會-11-1-11","laws":["03168"],"mtime":"2024-07-10T22:06:1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60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606","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有鑑於近年國際環境丕變和極端氣候的新形勢影響，以致台灣農村面臨永續發展的挑戰，且農村再生基金實施也即將用罄，恐影響落實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推動農村更新、社區公約與農村韌性發展等政策。爰擬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接軌國土計畫新治理制度的全面實施、加速推動農村的轉型再發展、強化極端氣候的農村調適能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對農業發展地區，過去的政策核心重點集中於農業、農地與農民的照顧。農村發展在政策上經常被忽略，以至於城鄉發展失衡問題嚴峻，轉型發展困難。\n二、我國於民國108年完成台灣永續發展目標研議，於民國109年訂頒國土計畫法，並將於民國114年全面落實施行。有鑑於此，農業部必須擔負起國土功能分區中，農業發展地區的永續發展治理權責，研議並執行農業地區之永續發展規劃與政策。其中的農四地區，也就是台灣的主要農村地區範圍，迫切需要建構農村整體永續發展規劃與政策制度，來強化因應全球氣候與環境變遷之制度調適能力，並接軌國土計畫法新國土治理制度的變革施行。","對照表":[{"law_id":"03168","law_name":"農村再生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n\n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前項分年編列預算之撥入。\n\n二、受贈收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其他收入。\n\n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支出。\n\n二、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n\n三、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n\n四、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等支出。\n\n五、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n\n六、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相關支出。\n\n七、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等支出。\n\n八、管理及總務支出。\n\n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law_content_id":"03168:03168:2010-07-14-制定:8","說明":"為促進農村產業活化及再發展、改善農村生活環境等需要，又考量農村再生基金一千五百億元即將撥充完畢，擬修正增加第一項農村再生基金額度為新臺幣四千五百億元，並分二十年逐年編列預算方式，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修正":"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四千五百億元，並於本條例修正後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n\n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政府逐年編列預算之撥入。\n\n二、受贈收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其他收入。\n\n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支出。\n\n二、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全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之擬訂、審核、執行等支出。\n\n三、辦理直轄市、（縣）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與其土地利用、農宅、生活、生產、生態、文化及景觀空間規劃、配置、整建、獎勵措施等支出。\n四、辦理農村農產業活化及其調適轉型措施之規劃、執行、場域建置等支出。\n五、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n\n六、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等支出。\n\n七、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n\n八、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相關支出。\n\n九、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等支出。\n\n十、管理及總務支出。\n\n十一、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現行":"第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實施農村再生計畫之地區，得依土地使用性質與農村再生計畫，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law_content_id":"03168:03168:2010-07-14-制定:17","說明":"一、為落實農村再生政策方針，明定中央主關機關應以國土計畫基礎、農村土地明智利用原則，同時因應氣候變遷及農村永續發展方向，研擬全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以建立農村發展規劃體制及強化全國農村指導功能。\n\n二、為落實農村地區整體規劃與利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循全國及該縣（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之指導原則，盤點所轄地區之農村環境及發展現況，依據維護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景觀、改善農村整體居住空間及環境、引進農村轉型發展事業等需要，擬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指定實施地區及範圍，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以對接國土計畫及同時維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n\n三、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完整性，以及因應返鄉從農或移居農村，而有擴大聚落建築用地之需求，明定可運用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定或通盤檢討方式，透過農村規劃引導土地使用原則，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擴大居住空間、同時整合相關部會資源與政策工具投入，完善基礎建設及公共設施，維護重要農業生產資源及景觀環境，促進農業永續長存。","修正":"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農村再生政策方針，就國土計畫、土地明智利用原則，並因應氣候變遷及農村永續發展，擬定全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n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及該縣（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之指導原則，並就維護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景觀、改善農村整體居住空間及環境、引進農村轉型發展事業之需要，依土地使用性質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指定實施地區及範圍，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n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及農村居住需求，有擴大既有農村建築用地需求者，得併同前項計畫擬訂或通盤檢討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60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