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60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陳冠廷","王美惠","林楚茵","陳俊宇","李柏毅","吳琪銘","許智傑","黃秀芳","黃捷","李坤城","劉建國","林淑芬","王世堅","陳秀寳","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meet_id":"院會-11-1-11","laws":["01189"],"mtime":"2024-07-10T22:06:1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60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607","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配合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允由醫師針對未領藥卻遺失或損毀處方箋者補發處方箋，並參酌本院法制局之專題研究及藥師法第十八條藥師調劑處方僅限一次之規定，為避免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持補發處方箋領藥後又持原處方箋領藥，致生重複領藥情事，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及健保財務無謂負擔。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保險對象不得持原處方箋重複領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一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n\n保險對象門診診療之藥品處方及重大檢驗項目，應存放於健保卡內。","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78","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三項。配合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允由醫師針對未領藥卻遺失或損毀處方箋者補發處方箋，並參酌本院法制局之專題研究及藥師法第十八條藥師調劑處方僅限一次之規定，為避免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持補發處方箋領藥後又持原處方箋領藥，致生重複領藥情事，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及健保財務無謂負擔。爰增訂第三項明定保險對象不得持原處方箋重複領藥。","修正":"第七十一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n\n保險對象門診診療之藥品處方及重大檢驗項目，應存放於健保卡內。\n\n醫師處方經原開立處方醫師或其指定醫師補發處方箋，並經藥師調劑者，保險對象不得持原本處方箋重複領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60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