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60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邱議瑩","李坤城","許智傑","黃秀芳","劉建國","陳冠廷","王美惠","陳俊宇","李柏毅","林楚茵","吳琪銘","黃捷","林淑芬","王世堅","陳培瑜","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meet_id":"院會-11-1-11","laws":["02508"],"mtime":"2024-07-10T22:06: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60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608","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參酌本院法制局之專題研究，我國對於病患未領藥卻遺失或毀損處方箋之補救方法並無明文規定，病患僅能回診要求原就診處方醫療院所重新開立處方箋，除造成重複診察之醫療浪費問題，對於偏遠地區、就診不便和具及時用藥需求者亦有失照顧；且我國處方箋內容目前未能即時上線更新，健保卡亦未涵蓋完整處方箋內容，致使藥師無法透過雲端藥歷或健保卡藥品處方提供完整調劑服務；又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2016年至2021年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人數連年增長，自604.3萬人成長至736.1萬人，而申報遺失或毀損處方箋之每月平均人數均有1萬人左右，其中又以處方箋效期較長且具分次領取特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人數為占比大宗，足見在目前醫藥分業政策下，病患至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領藥前，處方箋遺失或毀損的情況在所難免。爰擬具「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文規定原開立處方醫師或其指定醫師得於處方期限內，針對未領藥卻遺失或損毀處方箋者予以補發處方箋，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在避免重複領藥及重複診察之前提下，完善我國雲端藥歷或健保卡登錄藥品處方之可運用性，提升補救處方箋遺失或毀損情形之便利性，達成節省醫療資源、維護國人用藥權益之目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n\n一、醫師姓名。\n\n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01-12-21-全文修正:25","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依本法第十一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一條、藥師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現行處方箋係由醫師診斷後以紙本形式開立予病患，由其至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然參酌本院法制局之專題研究，我國對於病患未領藥卻遺失或毀損處方箋之補救方法並無明文規定，病患僅能回診要求原就診處方醫療院所重新開立處方箋，除造成重複診察之醫療浪費問題，對於偏遠地區、就診不便和具及時用藥需求者亦有失照顧；且我國處方箋內容目前未能即時上線更新，健保卡亦未涵蓋完整處方箋內容，致使藥師無法透過雲端藥歷或健保卡藥品處方提供完整調劑服務；又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105年至110年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人數連年增長，自604.3萬人成長至736.1萬人，而申報遺失或毀損處方箋之每月平均人數均有1萬人左右，其中又以處方箋效期較長（最長90天）且具分次領取特性（最多3次）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人數為占比大宗，足見在目前醫藥分業政策下，病患至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領藥前，處方箋遺失或毀損的情況在所難免。綜合前述三項理由，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原開立處方醫師或其指定醫師得於處方期限內，針對未領藥卻遺失或損毀處方箋者予以補發處方箋，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補發申請程序、費用、補發處方箋註記及避免重複領藥之管理辦法，完善我國雲端藥歷或健保卡登錄藥品處方之可運用性，提升補救處方箋遺失或毀損情形之便利性，達成節省醫療資源、維護國人用藥權益之目標。","修正":"第十三條　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n\n一、醫師姓名。\n\n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n\n遺失或毀損前項之處方箋而未領藥者，於處方期限內，原開立處方醫師或其指定醫師得予以補發處方箋。相關補發申請程序、費用、補發處方箋註記及避免重複領藥等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60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