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61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580/113400158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580/113400158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580/113400158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580/113400158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2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7-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61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40000"}],"議案名稱":"「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牛煦庭","黃建賓","徐巧芯","廖偉翔"],"連署人":["楊瓊瓔","陳永康","徐欣瑩","張嘉郡","林沛祥","馬文君","羅明才","洪孟楷","羅智強","游顥","陳菁徽","張智倫","羅廷瑋","邱鎮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7-15","meet_id":"院會-11-1-11","laws":["01207"],"mtime":"2024-07-16T08:43: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61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616","案由":"本院委員牛煦庭、黃建賓、徐巧芯、廖偉翔等18人，鑑於中央政府迄今已推動四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然該計畫實際發展結果朝向代管一方傾斜，且現行規定僅課予包租業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義務，並未及於代管業部分，容有不足之處，為逐步落實住宅租賃市場透明化，使已為政府知悉有租賃關係事實之住宅均得申報登錄供公眾參考租金行情，爰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照顧社會弱勢居住需求、提升居住品質、健全租賃市場，以及依據住宅法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實踐居住正義，我國自一百零六年起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迄今（一百十三年）已邁入第四期計畫。然據內政部統計，截至今年一月累積包租戶數為二萬二千七百二十三戶，累積代管戶數為七萬三千九百三十八戶，兩者相差達三點二五倍，明顯朝向代管一方傾斜。\n二、現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僅就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課予包租業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義務之規定，無非係以代管業僅代理房屋整修及管理，而無法確實掌握實際租金行情，倘要求代管業申報登錄資訊恐有強人所難之虞（本院公報第一百十二卷第八期第二百七十頁參照）。\n三、惟查代管業須確認居住者之身分，並執行屋況與設備點交事宜，亦有代收房屋租金之情事，難謂因無租賃雙方間之租賃契約而不知租金行情；況代管業與房屋出租人間之代管契約亦可明訂出租人應提供房屋租賃契約予代管業，要無困難可言。況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已要求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此地方主管機關已就上開事項知悉相關資訊，基於簡政便民考量，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且對於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影響有限，但得使住宅租賃市場逐步透明化，爰提案修正。","對照表":[{"law_id":"01207","law_name":"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n\n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n\n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前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包租業或次承租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n\n第一項資訊類別、內容、提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07:01207:2023-01-12-修正:40","說明":"一、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實際推動戶數成果顯示朝向代管一方傾斜，然本條第二項現行規定僅課予包租業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但案件數較多之代管業承接相關案件資訊卻免於申報登錄，且考量該等租賃住宅之租賃關係均為政府所知悉，倘予公布對於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影響有限，但得使住宅租賃市場逐步透明化。另因第一項已要求租賃住宅服務業提供相關資訊之義務，為簡政便民考量，爰修正第二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登錄相關資訊。\n\n二、為配合第二項修正，爰修正第三項至六項規定，將「申報」一詞刪除，並修正查核對象。\n\n三、其餘項次未修正。","修正":"第三十四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資訊逕行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登錄資訊）。\n\n前項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n\n第二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前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第一項資訊，得向租賃住宅服務業或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n\n第一項資訊類別、內容、提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八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n\n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委託他代管業執行業務。\n\n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與次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書時未提供住宅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或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文件，或未於租賃契約書載明其與出租人之住宅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n\n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次承租人終止轉租契約、無正當理由未協調返還租賃住宅、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屋況或附屬設備點交事務、未退還預收租金或押金。\n\n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指派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n\n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law_content_id":"01207:01207:2017-11-28-制定:45","說明":"一、配合第三十四條之修正，並考量未於期限內提供資訊及提供不實資訊二者之違法情節有別，爰將第五款「或提供不實資訊」等字刪除，另由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加以規定。\n\n二、其餘款次未修正。","修正":"第三十八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n\n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委託他代管業執行業務。\n\n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與次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書時未提供住宅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或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文件，或未於租賃契約書載明其與出租人之住宅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n\n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次承租人終止轉租契約、無正當理由未協調返還租賃住宅、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屋況或附屬設備點交事務、未退還預收租金或押金。\n\n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指派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n\n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訊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現行":"第三十八條之二　包租業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包租業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包租業或次承租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207:01207:2023-01-12-修正:47","說明":"一、配合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五款之修正，刪除租賃住宅服務業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之罰則，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n\n二、配合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修正，爰修正第三項關於查核對象之規定。","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二　租賃住宅服務業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之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租賃住宅服務業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之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租賃住宅服務業或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61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