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62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顏寬恒","林沛祥","廖偉翔","馬文君"],"連署人":["陳永康","徐欣瑩","翁曉玲","楊瓊瓔","高金素梅","洪孟楷","邱鎮軍","謝龍介","廖先翔","游顥","陳菁徽","牛煦庭","羅廷瑋","蘇清泉","涂權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meet_id":"院會-11-1-11","laws":["02518"],"mtime":"2024-07-10T22:06:4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62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623","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林沛祥、廖偉翔、馬文君等18人，鑒於現行全台廢棄物數量持續增加，然現有焚化爐處理量能不足，導致廢棄物被任意棄置於溪邊、海邊、農地及魚塭。又非法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為低風險、高報酬之環保犯罪，吸引許多不法廠商藉此營利，非法所得超過千萬元。環境復原以及清除成本最後丟給了政府，變成全民買單。為能有效遏止現行以營利方式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犯罪行為，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已然可惡，以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為營利者更是罪大惡極。\n二、雖條文已明文規定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處罰，然近來非法傾倒之情形不減反增，許多不法廠商藉此營利，大量傾倒有害廢棄物於農地、山區、溪邊，非法所得高達千萬，不但造成環境的負擔，亦造成附近居民身體不適；環境復原的成本動輒上百億，恢復時間亦須花上數十年，廠商獲利，成本卻由全民買單。\n三、有鑑於此，為有效遏止現行以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為營利之犯罪行為，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以營利為目的、惡意棄置有害廢棄物之廠商加重罰則並提高罰金額度，以儆效尤。","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n\n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n\n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n\n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n\n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n\n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16-12-30-修正:53","說明":"一、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已然可惡，以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為營利者更是罪大惡極。\n\n二、雖條文已明文規定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處罰，然近來非法傾倒之情形不減反增，許多不法廠商藉此營利，大量傾倒有害廢棄物於農地、山區、溪邊，非法所得高達千萬，不但造成環境的負擔，亦造成附近居民身體不適；環境復原的成本動輒上百億，恢復時間亦須花上數十年，廠商獲利，成本卻由全民買單。\n\n三、有鑑於此，為有效遏止現行以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為營利之犯罪行為，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以營利為目的、惡意棄置有害廢棄物之廠商加重罰則並提高罰金額度，以儆效尤。","修正":"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n\n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n\n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n\n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n\n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n\n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n\n意圖營利而有前項第一款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62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