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62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出版文化產業振興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培瑜","林楚茵"],"連署人":["郭昱晴","陳俊宇","莊瑞雄","黃捷","陳冠廷","邱志偉","吳沛憶","王美惠","蔡易餘","吳思瑤","鍾佳濱","沈伯洋","羅美玲","林宜瑾","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meet_id":"院會-11-1-11","laws":["07300"],"mtime":"2024-07-10T22:06: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62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624","案由":"本院委員陳培瑜、林楚茵等17人，有鑒於出版文化產業為國家文化與內容產業之命脈與根基，在當今資訊與市場全球化時代更可視為國力與國安問題，許多國家立法保護本國出版文化產業免於全球化高度競爭之威脅。然近二十年數位資訊平台崛起，不僅國內閱讀人口、時間大幅減少，本國內容文本也面臨全球化競爭，令人擔憂國內圖書出版市場趨於言論與文化單一化，同時也可能導致文化與內容產業發展受限。爰此，為保護本土文化、語言及言論多元性與獨立性，以建構具備獨立思考能力、文化底蘊充沛之公民社會，並保障本國文化內容產業豐厚之發展基礎，爰擬具「出版文化產業振興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300","law_name":"出版文化產業振興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出版文化產業振興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本法旨在振興出版文化產業，保障產業與讀者的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本土文化的健全發展，建構國家文化主體性。為此，參考法國與韓國認定出版文化產業為國家文化根本之精神制定本法。","增訂":"第一條　為維護圖書之文化價值，促進文化內容產業多元發展，健全創作人才培育，展現國家文化主體價值，特制定本法。"},{"說明":"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一、創作者係指以各種形式進行原創創作之作品著作權所有人，相關認定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二、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圖書之定義，以及《全國出版品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明定圖書與圖書銷售行為之內涵。","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圖書：指期刊以外，紙本、電子或聲音形式、編有國際標準書號、訂有價格，且公開發行之出版品。\n\n二、創作者：指以文字、圖像、圖畫、影像、攝影、音樂、聲音等形式進行創作之作品著作權所有人。相關認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三、圖書銷售行為：指於銷售及出版轉售圖書或譯本行為。"},{"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出版文化產業政策"},{"說明":"一、為了解台灣圖書出版文化產業市場之變化與趨勢，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季辦理圖書出版文化產業之年度調查報告並延聘各方專家，以作為出版文化產業政策推動及產業瞭解市場動態之依據。此外為達成政府與產業間訊息彙整交流之目的，前開季度調查報告應以去識別化之方式，適時公布於政府資訊公開平台。\n\n二、參酌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內容產業調查報告」之指標，調查報告應包括國內各地區之出版產業企業之銷售額、產業附加價值，從業者數量、性別比、行業別、勞務形式、職務別，以及國外出口及進口地區、出口及進口額等數據。前開附加價值係指圖書完稅價格扣除所使用之進口未稅、國產保稅及國產已退稅原料、物料及半製品價格之餘額。","增訂":"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季辦理出版文化產業數據之調查報告，並就出版文化產業提供之數據應有資安維護相關措施。\n\n前項調查報告應包括國內各地區出版產業企業之銷售額、產業附加價值，從業人員資訊以及國外出口及進口地區、出口及進口額等相關統計資料。"},{"說明":"一、為確保主管機關依本法管理符合產業發展現況與市場實際情形，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兩年檢討出版文化產業政策，以利中央主管機關檢視前一年執行成效，前開政策之研商除應有政府機關代表外，並應納入專家學者、民間事業團體及創作者等人員。為確保政策與產業需求接軌，至少每兩年檢討修正一次，以檢視前一年執行成效。中央主管機關應適時公布出版文化產業政策於政府之公開資訊平台，以確立國家出版文化產業之短、中、長期發展方針。\n\n二、出版文化產業政策應至少包括：出版人才培育及增能，相關學程如編輯、行銷、版權、管理、智慧財產權，及跨產業合作，如影視音、動畫、遊戲、表演藝術、視覺藝術等產業之知識產權轉製課程；產業升級方針，如提升出版文化產業進行數位升級、人工智能應用等；本土創作者培育及輔導機制，相關學程如創作指導、文本分析、提案培訓等，以及版權、智慧財產權等法律學程，輔導機制如獎補助項目、法律諮詢等；以及其他有益於產業之措施。","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前條之出版文化產業調查報告訂定出版文化產業政策，每二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適時公布，作為推動出版文化產業發展之政策依據。\n\n前項出版文化產業政策，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n\n一、出版人才培育及增能。\n\n二、產業升級方針。\n\n三、本土創作者培育及輔導機制。\n\n四、其他有益於產業之措施。"},{"說明":"一、圖書並非普通商品，而是文化載體。然近來國人之閱讀風氣不如以往，導致文化內容產業之受眾有減少之趨勢，亦造成出版產業及實體書店經營難度增加。因此為兼顧實體書店之存續與增進社會閱讀風氣，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實體書店所舉辦之閱讀推廣活動。\n\n二、實體書店係為鄉鎮區之圖書販售處，亦是社區居民最易親近之文化據點，具有不可抹滅之重要性。然據2023年文化部「文化內容產業調查計畫」統計，全台灣位於六都地區之單一、二手、獨立書店約佔60%，可見非六都地區文化近用性之有限。爰此，為促進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居民之文化近用性，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位於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之實體書店。","增訂":"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實體書店辦理之閱讀推廣活動，補助範圍、標準、申請與審核程序等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為均衡區域文化之近用，中央主管機關得對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優先予以經費補助。相關補助及申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據多國媒體報導，中國自2004年起，積極利用孔子學院向外國輸出其文化影響力，截至2020年7月31日，全球已有162國家（地區）設立了543所孔子學院和1,170個孔子課堂。然自美中貿易戰、澳洲王立強間諜案等事件發生後，世界民主國家警覺中國干預、介入及滲透他國事務之意圖，陸續關閉各國境內之孔子學院，並終止與孔子學院之合作。然世界各國人民仍有學習華語之需要，以上事件使各國積極與我國展開教育文化之交流及合作計畫，此時不啻為我國促進文化外交之良機。\n\n二、捐贈圖書至外國各級學校及圖書館，除可協助外國之學生及民眾學習華語外，亦可透過我國圖書認識我國文化及價值觀，有益於強化我國文化主體性與影響力。\n\n三、爰此，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應建立向外國各級學校、圖書館捐贈我國圖書之機制，以及跨部會溝通平台。\n\n四、上開有關單位包含外交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各駐外館處。","增訂":"第七條　為促進文化外交、強化我國文化主體性及影響力，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應建立向外國各級學校、圖書館捐贈我國圖書之機制及跨部會溝通平台。相關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外交及教育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圖書為出版文化產業之重要根基，許多優秀之影視作品和發展基礎皆來自圖書內容，且圖書內容之多元性也可進一步培育國家多元之思想環境。爰此，為促進出版產業健全與多元發展，經營出版品出版或進口業者，得減免營業稅。\n\n二、為使出版文化產業調查得以順利取得所需資料及數據，經認可減免稅捐及銷售經認可減免稅捐出版品之事業有義務提供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單位所需之合理數據，以利產業調查進行。","增訂":"第八條　為促進出版文化產業健全與多元發展，經營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事業，得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n\n前項經認可之出版文化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相關事業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主管機關定之。\n\n經認可減免稅捐及銷售減免稅捐圖書之事業，有義務蒐集及提供本法第五條之出版文化產業調查所需之合理數據予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單位。"},{"說明":"一、為有效引領出版文化產業之發展走向、擘畫文化前景與紮根文化認同，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出版文化產業政策訂定國內外市場策展之目標及策略，並提供相關拓展及推廣行銷之協助，以鼓勵本土出版文化產業品牌之建立。上開展會包括但不限於書展、影展、國際展會等。\n\n二、參酌韓國「文學翻譯院」之措施，補助外國出版社翻譯及出版我國圖書之費用、開設翻譯學程及翻譯工作坊、設立獎項鼓勵我國翻譯從業者、蒐集國際圖書市場輿情等。","增訂":"第九條　為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主管機關應根據本法第五條所訂定之出版文化產業政策，擬定國內外市場策展或參展之目標及策略，並提供相關拓展國際市場、推廣行銷及版權翻譯之協助。\n\n前項版權翻譯之協助，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外國出版社翻譯及出版我國圖書之費用、開設翻譯學程及翻譯工作坊、設立獎項鼓勵我國翻譯從業者、蒐集國際圖書市場輿情等措施。"},{"說明":"明定受主管機關補助之單位應依法執行相關計畫及業務。","增訂":"第十條　受本法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之，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n\n一、未依核定計畫執行。\n\n二、未依核定計畫使用經費。\n\n三、未依核定計畫核結或逾期尚未核結。\n\n四、重複申請補助。\n\n五、經主管機關考核而其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或有虛（浮）報等情事。\n\n六、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n\n七、補助參與國內外市場策展或參展活動，而未配合第九條訂定之策展或參展目標及策略。\n\n受補助單位如有前項情形，情節嚴重且拒不改善者，主管機關並得於核定次一年度對於各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自事實發生日起二年內，停止受理本辦法所定有關經費補助之申請。"},{"說明":"目前公共圖書館或學校圖書館採購圖書時，常出現低價獲得圖書採購案之狀況，或要求廠商需提供創意加值等服務。在將價格壓低而得標之際，也壓縮業者的利潤空間，恐因價格過低，導致書商所提供的圖書良莠不齊或新書較少之情形。爰為健全圖書出版產業之秩序、提升圖書採購品質，政府機關、公立各級學校辦理圖書採購時，得依圖書定價採購。","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國立及公立各級學校得依圖書定價辦理採購。"},{"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圖書銷售規範"},{"說明":"一、參酌韓國《出版文化產業振興法》。\n\n二、我國出版文化產業產值連年萎縮，據財政部「營利事業家數及銷售額」統計，2010年時台灣出版業銷售額為367億，近年已下滑至不到200億。因此，為保障圖書具備之特殊文化價值、多樣性、出版言論自由不受削價競爭影響，明定圖書得以定價銷售。圖書之定價銷售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之限制：「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n\n三、明訂圖書定價銷售及折扣範圍，圖書之折扣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單位、創作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商議後定之，並每兩年檢討辦理情形，以檢視政策是否符合產業需求。","增訂":"第十二條　為保障圖書文化價值，得依圖書標定之價格銷售。但基於推廣閱讀之例外情形，且不影響整體經濟之目的，得以低於著作權頁標定價格銷售。\n\n前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公平交易委員會、消費者保護會、創作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商議後定之，並每二年檢討辦理情形。"},{"說明":"一、參酌韓國《出版文化產業振興法》定之。\n\n二、為延長圖書之產品壽命，二手書與已出版發行滿十二個月之圖書不適用本法第十二條。\n\n三、銷售圖書給創作者或出版社員工之情況，有別於銷售給一般消費者之行為，係屬公司內部讓員工享有的福利制度，而創作者可用較低的折扣購書，則屬出版社和創作者之間的協議，故銷售給創作者或出版社員工出版品不適用本法第十二條。\n\n四、破損或其他錯誤被標示為瑕疵品之圖書無法發揮一般圖書之完整功能，故瑕疵品不適用本法第十二條。\n\n五、即將解散或歇業之出版發行者或經銷商為處理庫存，其餘存圖書可不適用本法第十二條。\n\n六、個人或團體一次性地大量採購單一品項圖書，相較於單本銷售圖書之情況，可省去人事、圖書倉儲空間等成本，故針對單一之大宗採購，可提供較優惠之圖書折扣。\n\n七、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地區性、全國性與國際性之圖書日、圖書節、圖書會議等展覽之圖書銷售行為屬於短期性促銷行為活動，不至破壞整體市場秩序，爰書展活動得放寬限制，讓參展業者亦可利用書展管道提升圖書之曝光度與銷售量。\n\n八、外國文字之圖書閱讀門檻高，也非本國出版發行產製，爰為有利於國人之多元語言學習，放寬外國文字圖書之限制。\n\n九、有鑑於電子書之閱讀型態與銷售樣態與紙本圖書不同，故不適用本法第十二條。","增訂":"第十三條　銷售圖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第十二條：\n\n一、二手書或圖書出版發行滿十八個月者，銷售滿十二個月之圖書，出版者有重新定價之權力。前述之二手書，為售出後折損、已拆封或有使用痕跡之圖書。\n\n二、銷售予圖書之創作者或出版者所僱用員工者。\n\n三、未售出之圖書，因破損或其他錯誤被標示為瑕疵品者。\n\n四、解散或歇業登記前三十日內處理餘存圖書者。\n\n五、針對個人或團體之大宗採購圖書提供一定限度內之折扣。\n\n六、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地區性、全國性與國際性之圖書日、圖書節、圖書會議和圖書展覽等事件活動提供一定限度內之折扣。\n七、外國文字之圖書。\n\n八、電子書。"},{"說明":"一、明定由出版或進口圖書者就所出版或代理之圖書進行定價，並標註出版年月日，以認定其出版發行時間。\n\n二、圖書銷售所包含附件不得另行標價分售。","增訂":"第十四條　出版圖書者應將出版銷售圖書之價格與出版年月日標示於著作權頁內，或以適當方式明確標示。\n\n銷售圖書之附件，均視為圖書整體之一部分，不得另訂標價銷售。"},{"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罰則與查核機制"},{"說明":"明定圖書定價銷售之查核事宜，由主管機關辦理。","增訂":"第十五條　圖書定價銷售查核事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n\n前項圖書定價銷售之管理、查核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為落實本法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得實施圖書定價銷售之查核，受查核業者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增訂":"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得對銷售圖書之業者實施圖書定價銷售查核，業者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說明":"參酌西班牙《閱讀、圖書暨圖書館法》第十七條及阿根廷《書刊活動之辯護法》第十條規定，規範違反本法之裁罰。","增訂":"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n\n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銷售圖書價格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布之折扣比例。\n\n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銷售圖書未依定價，價格與出版年月日未標示於著作權頁內，或未以適當方式明確標示。\n\n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規避、妨害或拒絕者。"},{"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附　　則"},{"說明":"明定本法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考量實施圖書定價銷售將對現有出版文化產業之市場秩序產生重大影響，為讓相關業者能有足夠時間因應新法之實施，爰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給予主管機關及相關產業一定時間之緩衝。","增訂":"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62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