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62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馬文君","游顥","牛煦庭","陳菁徽","徐巧芯"],"連署人":["陳雪生","邱若華","蘇清泉","陳超明","邱鎮軍","魯明哲","黃仁","許宇甄","張智倫","黃建賓","高金素梅","徐欣瑩","陳永康","賴士葆","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5-29","meet_id":"院會-11-1-11","laws":["01139"],"mtime":"2024-07-10T22:06:5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62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628","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游顥、牛煦庭、陳菁徽、徐巧芯等20人，鑑於我國生育率全球倒數第一、人口數連年負成長，嚴重影響國家發展所需勞動力、兵源、生產力及學校生源不足，儼然成為國安問題，政府應積極謀議提高國內婦女生育意願，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產假由八星期延長至十二星期，並增訂受僱滿六個月婦女產假期間受僱未滿六個月者，工資得按比例減少發給，但不得低於工資之半數，使女性員工能安心生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60年來，我國出生人口概況：民國50年42萬254人，民國70年41萬2,779人，民國100年遽降為26萬354人，去（112）年135,571人，由前述數據顯示，我國出生率嚴重遞減之問題已極度嚴峻，迫切需要改善；也顯現我國少子化問題至少已存在20年，雖然政府陸續推出相關政策因應，成效似乎仍未見彰顯，生育率仍每況愈下且賡續遞減。\n二、綜觀世界各國有關產假規定至少都有十週以上，日本、新加玻、澳洲產假皆在十四週以上，國際勞工組織亦建議勞工產假最低標準為十四週，反觀我國產假僅八週，顯然不符合世界潮流，也對國內生育環境不友善。另產假期間受僱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此規定恐使甫投入職場之年輕婦女，因擔心收入減損而計畫延後生育計畫，或如意外懷孕將因此選擇人工流產。\n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擬修正將現行產假由八星期延長至十二星期，受僱未滿六個月者得按比例減少發給，但不得低於工資之半數，保障僱傭雙方可協調討論之空間，讓女性員工能安心生育。","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5","說明":"一、近60年來，我國出生人口概況：民國50年42萬254人，民國70年41萬2,779人，民國100年遽降為26萬354人，去（112）年135,571人，由前述數據顯示，我國出生率嚴重遞減之問題已極度嚴峻，迫切需要改善；也顯現我國少子化問題至少已存在20年，雖然政府陸續推出相關政策因應，成效似乎仍未見彰顯，生育率仍每況愈下且賡續遞減。\n\n二、綜觀世界各國有關產假規定至少都有十週以上，日本、新加玻、澳洲產假皆在十四週以上，國際勞工組織亦建議勞工產假最低標準為十四週，反觀我國產假僅八週，顯然不符合世界潮流，也對國內生育環境不友善。另產假期間受僱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此規定恐使甫投入職場之年輕婦女，因擔心收入減損而計畫延後生育計畫，或如意外懷孕將因此選擇人工流產。\n\n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擬修正將現行產假由八星期延長至十二星期，受僱未滿六個月者得按比例減少發給，但不得低於工資之半數，保障僱傭雙方可協調討論之空間，讓女性員工能安心生育。","修正":"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二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得按比例減少發給，但不得低於工資之半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62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