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64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6"],"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5018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039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8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王鴻薇等25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4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1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1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4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4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5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4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5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550000"}],"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5-06","meet_id":"院會-11-1-11","laws":["01234"],"mtime":"2024-07-10T22:07:15+08:00","提案人":["柯志恩","萬美玲","洪孟楷","羅廷瑋","徐巧芯","陳菁徽","游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648號","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萬美玲、洪孟楷、羅廷瑋、徐巧芯、陳菁徽、游顥等19人，有鑑於「性暴力聯防四法」之修法雖於112年修法完成，然針對引誘、強迫兒少拍攝兒少性影像等新興數位犯罪行為亦層出不窮，為更有效嚇阻相關犯罪，完備相關規範，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倩綺","葛如鈞","廖先翔","林德福","楊瓊瓔","邱鎮軍","陳永康","高金素梅","馬文君","林思銘","謝龍介","牛煦庭"],"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算，並置專職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n\n內政、法務、教育、國防、文化、經濟、勞動、交通及通訊傳播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並辦理防制教育宣導。\n\n主管機關應會同前項相關機關定期公布並檢討教育宣導、救援及保護、加害者處罰、安置及服務等工作成效。\n\n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n\n前項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5-01-23-全文修正:4","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為建立兒少性剝削資料庫，並防制境外網路犯罪，爰將數位發展部納入主管機關。\n\n三、根據本法第八條規定，對於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已要求限制瀏覽或移除內容，並保留一百八十天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等，然越來越多犯罪平臺屬於境外網站，現行法規面臨無法可管的窘境，而境外網際網路平臺的管理問題不僅是兒少性剝削議題，舉凡金融、詐騙等議題亦往往牽涉境外網站，爰將數位發展部納入兒少性剝削防制業務之主管機關，並應提出相關遏止境外平臺犯罪之具體對策。","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算，並置專職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n\n內政、法務、教育、國防、文化、經濟、勞動、交通、數位發展及通訊傳播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並辦理防制教育宣導。\n\n主管機關應會同前項相關機關定期公布並檢討教育宣導、救援及保護、加害者處罰、安置及服務等工作成效。\n\n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n\n前項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現行":"第五條　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應分別指定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7","說明":"因應建立兒少性剝削資料庫，參照「性侵害防制法」，要求警政單位應執行被害人安全維護、性侵害犯罪調查、資料統計、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及其他相關事宜。","修正":"第五條　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應分別指定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以及被害人安全維護、性侵害犯罪調查、資料統計、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及其他相關事宜；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現行":"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至第三項。\n\n二、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引誘拍攝、強迫拍攝兒少性影像或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之性影像等新興數位犯罪行為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同時參考美國梅根法案，為遏止犯罪，對兒少進行影像等新興數位犯罪者，應公布姓名及照片。","修正":"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公布姓名及照片，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公布姓名及照片，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公布姓名及照片，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n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2","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n\n二、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引誘拍攝、強迫拍攝兒少性影像或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之性影像等新興數位犯罪行為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同時參考美國梅根法案，為遏止犯罪，對兒少進行影像等新興數位犯罪者，應公布姓名及照片。","修正":"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公布姓名及照片，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n\n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公布姓名及照片，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n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至第三項。\n\n二、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引誘拍攝、強迫拍攝兒少性影像或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之性影像等新興數位犯罪行為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同時參考美國梅根法案，為遏止犯罪，對兒少進行影像等新興數位犯罪者，應公布姓名及照片。\n\n三、因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爰刪除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等規定。","修正":"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公布姓名及照片，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同時公布姓名及照片，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n\n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說明":"一、根據本法第八條規定，對於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已要求限制瀏覽或移除內容，並保留一百八十天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等，然越來越多犯罪平臺屬於境外網站，現行法規面臨無法可管的窘境，而境外網際網路平臺的管理問題不僅是兒少性剝削議題，舉凡金融、詐騙等議題亦往往牽涉境外網站，爰將數位發展部納入兒少性剝削防制業務之主管機關，並應提出相關遏止境外平臺犯罪之具體對策。\n二、基於民間訴求「警政單位應建立侵害兒少罪犯的資料庫，列入追蹤，防止重複犯罪」，爰參照「性侵害防制法」建立兒少性剝削資料庫，並要求警政單位應執行被害人安全維護、性侵害犯罪調查、資料統計、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及其他相關事宜。\n三、有鑑於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對於加害人並未有矯正處遇之相關規定，為降低再犯率，爰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引誘拍攝、強迫拍攝兒少性影像或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之性影像等新興數位犯罪行為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提案編號":"20委1100364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64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