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65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昱晴","莊瑞雄","李昆澤"],"連署人":["陳培瑜","邱議瑩","范雲","王美惠","陳秀寳","羅美玲","邱志偉","吳思瑤","賴惠員","林俊憲","鍾佳濱","陳素月","許智傑","蔡易餘","陳俊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meet_id":"院會-11-1-11","laws":["03616"],"mtime":"2024-07-10T22:07: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65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652","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莊瑞雄、李昆澤等18人，鑒於超高齡與少子化社會趨勢，比照「育嬰留職停薪」新增「長期照顧安排留職停薪」、比照公務人員每年七天有薪家庭照顧假、新增彈性時數計算之「親職假」，為有育兒、長照需求之受僱者，提供實質幫助，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超高齡社會趨勢，比照「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提供在職照顧者不超過180天之「長期照顧留職停薪」，使其不必因為有長期照顧需求離開職場。\n二、因應少子化社會趨勢，比照公務人員每年七天有薪家庭照顧假，並放寬請假事由，支持受僱者家庭照顧需求。\n三、為鼓勵雙親共同分擔育兒責任，新增親職假，並採以日或時為單位之彈性時數計算，以利雙親照顧。","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1","說明":"一、為營造優質育兒環境，提高「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適用年齡，並修改文字為「育兒留職停薪」。\n\n二、因應超高齡社會趨勢，提供在職照顧者不超過180天之「長期照顧留職停薪」，使其不必因為有長期照顧需求離開職場。","修正":"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六歲前，得申請育兒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六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兒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直系血親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有受長期照顧安排之需求時，得申請長期照顧安排留職停薪，累計不超過一百八十日。\n\n受僱者於前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兒留職停薪。\n\n育兒留職停薪津貼與長期照顧安排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兒留職停薪與長期照顧安排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親職假採彈性時數計算，以利雙親照顧。\n\n三、為與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區隔，考量雇主人力調度需求及職場運作，親職假應有請假日數之限制規範，爰為第四項之訂定。\n\n四、被收養人如屬收出養媒合、近親、繼親收養案件，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者，法院可能未再特別准許其等先行共同生活。為積極保障受僱者及收養子女之權益，爰為第五項之訂定。","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六歲前，得申請親職假，期間至子女滿六歲止。\n\n前項親職假之期間，應與前條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親職假及育兒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申請第一項親職假，得依小時或日為請假單位。\n\n前項申請，如請假單位以日者，至多連續請假五日，一個月內至多二次，全月不得超過十日；如請假單位以小時者，一日至多四小時。\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親職假。\n\n第一項親職假期間之津貼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該發放期間應與前條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之期間合併計算。\n\n第一項親職假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七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n\n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n\n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n\n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n\n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n\n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1","說明":"配合前條修訂，刪除第一項「育嬰」之文字。","修正":"第十七條　前條受僱者於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n\n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n\n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n\n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n\n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n\n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比照公務人員每年七天有薪家庭照顧假，並放寬請假事由，支持受雇者家庭照顧需求。","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期間，薪資照給，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現行":"第二十一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n\n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7-12-19-修正:26","說明":"配合第十六條之一新增親職假規定，明訂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親職假之請求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於本條第一項作條次變更。","修正":"第二十一條　受僱者依前八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n\n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65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