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65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連署人":["許宇甄","鄭正鈐","謝龍介","羅廷瑋","林思銘","傅崐萁","吳宗憲","羅智強","游顥","陳永康","楊瓊瓔","謝衣鳯","高金素梅","林沛祥","陳菁徽"],"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meet_id":"院會-11-1-11","laws":["02516"],"mtime":"2024-07-10T22:07:2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65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653","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按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關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設置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增訂後，共開設設七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其中有四次設立期間超過半年，於一百零九年所設立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更存續超過兩年。期間，指揮中心為有效控制疫情，其所採之必要處分多對人民權利影響甚鉅。為避免人民權利長時間受到過當之限制，爰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n\n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編組、訓練、協助事項及作業程序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07-06-14-全文修正:19","說明":"一、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係在流行疫情嚴重而認有必要時開設。為防治疫情擴散並有效控制，指揮中心所採之措施通常限制人民之自由權甚鉅。為免人民權利長時間受過當之限制，故限制指揮中心之成立期間原則上以六個月為限，並視疫情發展，必要時，應經立法院同意而延長之，且每次延長不得逾六個月，爰增訂第二項。\n\n二、原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按現行依本條第二項所訂定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未設有解編之客觀標準規定，爰增訂解編事項，以完備相關法制。","修正":"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n\n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設立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應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n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編組、解編、訓練、協助事項及作業程序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65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