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65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牛煦庭","游顥","羅廷瑋"],"連署人":["高金素梅","邱鎮軍","邱若華","楊瓊瓔","黃健豪","林思銘","徐欣瑩","馬文君","洪孟楷","陳玉珍","陳永康","林倩綺","謝衣鳯","謝龍介","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meet_id":"院會-11-1-11","laws":["01139"],"mtime":"2024-07-10T22:06:3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65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654","案由":"本院委員牛煦庭、游顥、羅廷瑋等18人，有鑑於現行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取得服務證明書之權益，並訂有罰則，惟並不保障勞工於解僱，勞工向雇主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之權益，導致遭非自願解僱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等文件相當不易，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針對勞工獲取雇主發放服務證明書基本權益，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訂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二、實務上勞雇關係結束多非相善相和，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後欲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僅有發給服務證明書義務，並無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義務，常有雇主藉故拒發或無視勞工之要求作為勞雇糾紛報復之用，導致勞工還需經過勞動主管機關調查後代發，使勞工曠日費時又徒生行政機關作業成本，且與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立法意旨相違背。\n三、根據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僅適用於服務證明書，實務上並不包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當勞工遭解僱後，需持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失業給付，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開立人皆為雇主，若雇主故意不發給勞工證明書，都會致使勞工權益受損，現行法規僅保護勞工取得服務證明書之權益，卻未保護勞工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權益，實為法條文環境變遷之疏漏，應修法補正。","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21","說明":"一、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為規定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n\n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為勞工申請失業給付之重要文書，其重要性同於服務證明書，應納入本條規範，一同保障。\n\n三、修正後，若勞工請求雇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遭雇主或其代理人拒絕，適用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十九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65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