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65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8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8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最低工資法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欣瑩","游顥"],"連署人":["林德福","蘇清泉","賴士葆","涂權吉","陳超明","傅崐萁","林沛祥","廖先翔","楊瓊瓔","洪孟楷","謝龍介","高金素梅","邱若華","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meet_id":"院會-11-1-11","laws":["01182"],"mtime":"2024-07-10T22:07:2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65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655","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游顥等16人，為修正最低工資審議機制，明定審議應公式化、透明化，爰擬具「最低工資法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修正最低工資法之機制，明定最低工資之審議公式化、透明化為原則進行審議。\n為追求最低工資審議機制，能夠公正、專業，發揮保障勞工之機能，本次修正納入最低工資審議應本透明化及公式化原則之文字，並修正不再區分「應參採」或「得參採」之指標，而均列為「應參採」，另除消費者物價指數外，亦修正列入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所關注之十七項重要民生物資指數。爰擬具「最低工資法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82","law_name":"最低工資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最低工資法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最低工資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n\n前項審議，並得參採下列資料：\n\n一、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n\n二、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n\n三、國家經濟發展狀況。\n\n四、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n\n五、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n\n六、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n\n七、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n\n八、各業勞工工資。\n\n九、家庭收支狀況。\n\n十、最低生活費。","law_content_id":"01182:01182:2023-12-12-制定: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n\n二、為追求最低工資審議機制，能夠公正、專業，發揮保障勞工之機能，爰定最低工資審議應透明化及公式化。\n\n三、本法制定時，將消費者物價指數列為應參採指標，而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等十款，則列為得參採。惟既法律規定為「參採」，則區分「應」或「得」，意義不大，本次修正將所有參採指標，均修正為「應參採」，並除消費者物價指數外，亦列入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所關注之十七項重要民生物資消費者物價指數。爰修正第二項。","修正":"第九條　最低工資之審議，應以透明化及公式化為原則，擬定調整幅度。\n\n前項審議應參採下列資料：\n\n一、消費者物價指數，及重重要民生物資指數。\n二、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n\n三、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n\n四、國家經濟發展狀況。\n\n五、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n\n六、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n\n七、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n\n八、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n\n九、各業勞工工資。\n\n十、家庭收支狀況。\n\n十一、最低生活費。"},{"現行":"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審議會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於該機關網站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law_content_id":"01182:01182:2023-12-12-制定:11","說明":"增訂第二項。配合本次修正第九條，審議會參採眾多指標時，如何進行公式化之審議，應於本條公開之會議紀錄詳載其理由，以符合公式化、透明化之審議原則。","修正":"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審議會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於該機關網站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並於紀錄載明擬定調整幅度之理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65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