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66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9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9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林俊憲","洪申翰","李柏毅","林宜瑾","黃捷","張宏陸","羅美玲","郭昱晴","王定宇","陳冠廷","林楚茵","王美惠","吳秉叡","蔡其昌","陳培瑜","陳素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meet_id":"院會-11-1-11","laws":["04536"],"mtime":"2024-07-10T22:07:4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66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663","案由":"本院委員范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鑒於持有他人未經同意遭偷拍、強制拍攝、散布之性影像，無疑強化該影像之傳播，且犯罪者常出現散布被害人個資，加以威脅恐嚇等，對被害人造成難以抹滅之傷害。為保障被害人權益，完善法規，提高嚇阻之效，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01-07-修正:405","說明":"一、鑑於臺版N號房事件，顯見性影像，已形成犯罪鏈，且隨數位技術發展，受害範圍持續擴大。遭侵害，恐產生長達一生的身心創傷；且若未有效遏止，恐導致性影像犯行合理化、普遍化，致更多被害人於風險中。\n\n二、性影像犯罪，常有洩露被害人個人資料之情況，對被害人造成更嚴重的侵害，爰修正第四項前段，完善犯罪樣態，對於此種性影像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三、支付對價購買觀覽性影像者，無疑是強化犯罪鏈之共犯結構，為自源頭遏止性犯罪，爰修正第四項，完善犯罪樣態，自源頭遏止性影像。","修正":"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或犯本條之罪，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如洩露被害人個人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學校、職場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支付對價而持有或觀覽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n\n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01-07-修正:406","說明":"一、支付對價購買觀覽性影像者，無疑是強化犯罪鏈之共犯結構，為自源頭遏止性犯罪，爰修正第三項，完善犯罪樣態，自源頭遏止性影像。\n\n二、性影像犯罪，常有洩露被害人個人資料之情況，對被害人造成更嚴重的侵害，爰新增第四項，完善犯罪樣態，對於此種性影像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n\n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支付對價而持有或觀覽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n\n犯本條之罪，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如洩露被害人個人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學校、職場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三百十九條之五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01-07-修正:407","說明":"無故持有侵害性影像者，顯示其尊重他人、被害人處遇、性別平等意識等方面皆顯有不足，無視侵害性影像對被害人造成之傷害，已實際成為數位性暴力的一環，爰參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新增本條第二項。","修正":"第三百十九條之五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無故持有前項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有鑑於當今社會，被害人原來是出於自願拍攝性私密影像，然而加害人取得或持有性私密影像後，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此性私密影像為恐嚇內容，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此揭情事較之一般恐嚇罪、對被害人的影響甚鉅，終日處於性私密影像遭公諸於世之恐懼中，故認為有特別規定之必要。又，本罪乃恐嚇罪之特別規定，於符合本罪構成要件時，應優先適用本罪的規定。","修正":"第三百十九條之七　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私密影像為恐嚇，致人心生畏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有鑑加害人取得或持有性私密影像後，常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此性私密影像為恐嚇內容，向被害人要求復合等等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被害人行使權利。此揭情事較之一般恐嚇罪、對被害人的影響甚鉅，終日處於性私密影像遭公諸於世之恐懼中，故認為有特別規定之必要。又，本罪乃強制罪之特別規定，於符合本罪構成要件時，應優先適用本罪的規定。","修正":"第三百十九條之八　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私密影像為恐嚇，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有鑑加害人取得或持有性私密影像後，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此性私密影像為恐嚇內容，一再向被害人勒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使被害人處於恐懼與財產損失中。此揭情事較之恐嚇取財罪，對被害人的影響甚鉅，終日處於性私密影像遭公諸於世之恐懼中，故認為有特別規定之必要。又，本罪乃恐嚇罪取財之特別規定，於符合本罪構成要件時，應優先適用本罪的規定。","修正":"第三百十九條之九　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私密影像為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得財產上利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有鑑加害人取得或持有性私密影像後，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此性私密影像為恐嚇內容，向被害人要求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或要求被害人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等。此揭情事較之一般恐嚇罪、對被害人的影響甚鉅，終日處於性私密影像遭公諸於世之恐懼中，故認為有特別規定之必要。\n\n三、又，本罪乃妨害性自主罪之特別規定，於符合本罪構成要件時，應優先適用本罪的規定。\n\n四、若利用性影像威脅，因而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依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論處外，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第三百十九條之十　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私密影像為恐嚇，而意圖與人性交或使人與他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私密影像為恐嚇，而意圖猥褻人或使人與他人猥褻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而性交他人者，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論處。犯第二項之罪而猥褻他人者，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論處，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66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