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66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9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9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6"],"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5018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039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8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王鴻薇等25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4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1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1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4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4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5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4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5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550000"}],"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林俊憲","郭昱晴","黃捷","林楚茵","吳秉叡","張宏陸","陳冠廷","李柏毅","王定宇","羅美玲","王美惠","蔡其昌","洪申翰","陳培瑜","陳素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5-06","meet_id":"院會-11-1-11","laws":["01234"],"mtime":"2024-07-10T22:07:5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66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666","案由":"本院委員范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鑑於重製、支付對價購買或觀覽兒少性剝削影像，皆屬兒少性剝削犯罪鏈之一環，然本法現行犯罪樣態未臻完善，且罰則過輕，難以達到遏阻犯罪之效。且針對有犯罪事實之網頁，主管機關即時限制接取力道不足，恐難達立即保護兒少之效。為避免兒少性剝削常態化、自源頭遏止犯罪，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進一步保障兒少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利即時保護及協助兒少被害者，儘速移除被散布之性剝削影像，爰明定相關網路通訊業者應於知悉相關情事後二十四小時內先行移除該資訊；且情節重大之犯罪網頁，授權主管機關可將其限制接取。（修正條文第八條）\n二、為有效嚇阻犯行，針對拍攝、製造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影像或物品者，提高刑度，以遏止兒少性剝削之犯罪。（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n三、散布及販賣兒少性剝削影像為傷害兒少之重大犯罪是國際立法趨勢，為反映犯罪嚴重性及遏止犯行，爰加重本條刑度，並納入重製之犯罪樣態，且針對支付對價觀覽或購買、散布被害人個資者，加重其刑。（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n四、參酌國際經驗，為保護兒少，應將網路誘拐視為一種有別於性剝削的獨立犯罪，並確實將網路誘拐的過程與意圖入罪。（修正條文第四十條、新增條文第四十條之一）\n五、無正當理由觀覽兒少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已成為兒少性剝削過程中之一環，故配合第三十九條刑度之提高，提高刑責。（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n六、提高輔導教育最低時數，明定未完成者可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落實教育協助防制。（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n\n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第一項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10","說明":"一、為即時保護兒少被害人、儘速移除其被性剝削影像，參酌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受第一項通知後，應立即以書面令網路業者於二十四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明定於第一項。\n\n二、為強化主管機關限制接取侵害兒少之犯罪網頁，參酌行政執行法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增訂第二項，強化主管機關權責。\n\n三、為利被害人求助，爰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應設置相關被害人申訴管道。\n\n四、鑑於許多性剝削影像遭未經同意散布之網路通訊業者位於境外，致使被害兒少求助嚴重受阻，爰明定警察機關之積極協助職責，以及必要時得申請法務主管機關協助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進行。","修正":"第八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接獲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通知，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n\n前項網頁犯罪情節重大或曾遭限制接取者，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即時強制限制接取。\n第一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第一項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應設置相關被害人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之。\n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位於境外，警察機關仍應積極協助被害者，聯繫相關平臺及業者訴請移除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相關資訊；必要時，得請求法務主管機關協助，透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向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請求。"},{"現行":"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說明":"根據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辦理情形」之統計，本條犯罪案件數量為近年兒少性剝削案件之大宗，且數量持續飆高不下。本條之犯行不僅嚴重侵害兒少身體隱私，並常導致被害人憂慮此影像或物品遭後續散布、為他人觀覽，使其身心備受憂苦。為有效嚇阻犯行、加強對兒少之保護，爰修正第一項之罰則，以達阻嚇之效。","修正":"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n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2","說明":"一、鑑於南韓N號房、臺版N號房事件，顯見兒少性剝削影像從製造、散布，到觀覽、下載，已成犯罪鏈，且隨數位技術發展，受害範圍持續擴大。兒少若遭侵害，恐產生長達一生的身心創傷；且若未有效遏止，恐導致兒少性剝削犯行合理化、普遍化，致更多兒少於風險中。\n\n二、鑑於112年刑法修正，訂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重製性影像無疑是性剝削的一環，在本條卻未有規範，爰參酌刑法第三一九條之三，將「重製」兒少性影像納入第一項及第二項，以完善犯罪類型。\n\n三、參照國際經驗，美國、德國、澳洲等國，已將兒少性剝削最高刑期提高到五年，甚至十年以上，且世界各國多有提高刑期。爰修正第一項，提高刑期已達阻嚇之效。\n\n四、支付對價購買、觀覽兒少性影像者，無疑是強化犯罪鏈之共犯結構，為阻斷金流、自源頭遏止兒少性剝削之犯罪，爰修正第三項，將支付對價而持有或觀覽入法。\n\n五、性影像犯罪，常有洩露被害人個人資料之情況，對被害人造成更嚴重的侵害，爰修正第四項前段，完善犯罪樣態，對於此種性影像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第三十八條　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重製、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支付對價而持有或觀覽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n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犯本條之罪，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如洩露被害人個人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學校、職場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3","說明":"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者，顯示其對兒少保護、尊重他人、被害人處遇、性別平等意識等方面皆顯有不足，更無視兒少性影像對兒少造成之傷害，故無論被查獲之次數為何，皆已實際成為兒少性剝削過程中的一環，爰修正本條，提高罰則。","修正":"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四十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5-01-23-全文修正:44","說明":"一、網路誘拐指透過網路或其他數位科技與兒少建立關係的過程，促使網路上和現實中和兒少發生性接觸。\n\n二、參酌網路誘拐的國際模範法，明確指出應將網路誘拐視為一種有別於性剝削的獨立犯罪，並確實將網路誘拐的過程與意圖入罪。積極關注事前預防，將任何傷害扼殺在尚未發生之前。將所有的誘拐行為定為犯罪，以防止對兒少的傷害及剝削，爰修正第一項。","修正":"第四十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誘拐、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非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強化本法對網路誘拐兒少，進而對兒少進行性剝削之保護，爰新增本條。\n\n三、網路誘拐指透過網路或利用電信通訊服務（包含社群媒體）的誘拐行為。誘拐者可能在網路上隨機接觸兒少或刻意挑選符合自己偏好的兒少，透過各種手段降低兒少警戒，進一步取得其信任。待性剝削的目的達成後，誘拐者可能用責罵、威脅、恐嚇、情緒勒索等方式逼迫兒少答應其他要求或持續保持關係。\n\n四、本條所指具性意涵之訊息包括：訊息的任何一部分與性交、猥褻行為有關；在任何情況下，不管任何人的目的，一個自然人會將之視為具性意涵的內容。","修正":"第四十條之一　十八歲以上之人，透過通訊服務，傳送、散布具性意涵或旨在鼓勵做出具性意涵之訊息予十六歲以下之人，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所稱具性意涵之訊息包括文字、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等材料。"},{"現行":"第四十四條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8","說明":"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不僅在兒少保護、尊重他人、被害人處遇、性別平等意識等方面皆顯有不足，更已實際成為兒少性剝削過程中的一環，爰修正，本條提高罰則。","修正":"第四十四條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n\n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n\n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56","說明":"考量兒少性剝削防制之根本在於相關教育之落實，爰提高輔導教育之最低時數，並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或拒不完成之者，明定可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修正":"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n\n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n\n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66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