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67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371/114210037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371/114210037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4-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8人、委員鍾佳濱等23人分別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及委員顏寬恒等16人分別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11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860000"}],"議案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鍾佳濱","郭國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世堅","林宜瑾","莊瑞雄","羅美玲"],"連署人":["郭昱晴","王正旭","何欣純","林月琴","黃捷","李柏毅","王美惠","蔡易餘","陳冠廷","吳沛憶","范雲","吳思瑤","蘇巧慧","李昆澤","沈伯洋","陳俊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5-04-21","meet_id":"院會-11-1-11","laws":["01521"],"mtime":"2025-04-21T18:14:2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67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675","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郭國文、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王世堅、林宜瑾、莊瑞雄、羅美玲等23人，鑒於現行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國家多採單一自動報繳機制，我國自民國七十五年由總額型營業稅制度導入加值型營業稅制度時，尚保留查定課徵營業稅制度以資過渡，考量雙軌並行實施迄今已近四十年，隨著資訊技術進步，開立電子發票已無困難，現行稅制允應檢討，爰為順應國際化潮流，落實營業人誠實申報，並強化進銷項稅額勾稽機制，廢止查定課徵營業稅制度，以利統一發票推行，俾優化稅制及簡化稅政，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521:01521:1985-11-05-全文修正:13","說明":"配合查定課徵制度廢止，原採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倘月銷售額逾修正後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一定基準者，應改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考量稅制變革將增加受影響營業人之依從成本及營業稅負擔，為利政策推動並兼顧實務，允應給予通當緩衝期間及提供優惠稅率，俾資調整因應；另是類受稅制調整影響改按自動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營業人，其認定標準，授權財政部定之。","修正":"第十條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但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n前項小規模營業人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現行":"第十三條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n\n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n\n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11-01-10-修正:25","說明":"現行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國家多採單一自動報繳機制，我國自民國七十五年由總額型營業稅制度導入加值型營業稅制度時，尚保留查定課徵營業稅制度以資過渡，考量雙軌並行實施迄今已近四十年，隨著資訊技術進步，開立電子發票已無困難，現行稅制允應檢討，爰為順應國際化潮流，落實營業人誠實申報，並強化進銷項稅額勾稽機制，刪除本條文、廢止查定課徵營業稅制度，以利統一發票推行，俾優化稅制及簡化稅政。","修正":"第十三條　（刪除）"},{"現行":"第二十三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11-01-10-修正:39","說明":"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說明。","修正":"第二十三條　（刪除）"},{"現行":"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n\n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n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law_content_id":"01521:01521:1988-05-10-修正:30","說明":"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說明。","修正":"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現行":"第二十五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n\n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law_content_id":"01521:01521:1985-11-05-全文修正:31","說明":"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說明。","修正":"第二十五條　（刪除）"},{"現行":"第二十六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定之。","說明":"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說明。","修正":"第二十六條　（刪除）"},{"現行":"第二十八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16-12-09-修正:47","說明":"配合查定課徵制度廢止，營業人倘月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並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相關認定基準，授權財政部定之。","修正":"第二十八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月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n\n前項月銷售額之一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現行":"第四十條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及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n\n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n\n前二項查定辦法，由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21:01521:1985-11-05-全文修正:50","說明":"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說明。","修正":"第四十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67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