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67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1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1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81/113230148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81/113230148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81/113230148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81/113230148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7-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061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3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1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5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690000"}],"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林德福","王鴻薇","洪孟楷","游顥"],"連署人":["萬美玲","楊瓊瓔","羅廷瑋","賴士葆","邱鎮軍","廖先翔","丁學忠","邱若華","徐欣瑩","高金素梅","林沛祥","陳永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7-15","meet_id":"院會-11-1-11","laws":["01781"],"mtime":"2024-07-17T08:30:2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67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676","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王鴻薇、洪孟楷、游顥等16人，有鑑於促進我國運動產業健全發展，並維護我國職業與業餘運動賽事競技之公平性，現行法規對於「非投注標的」的運動賽事規範不足，無法保障運動賽事之公平性，如有不法份子破壞其競技公平性之事情，僅能援用刑法相關規定辦理，我國維護運動競技公平性之相關法規恐有漏洞，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以完善我國法規對國內賽事競技公平性之保護，並嚇阻不法份子企圖以不法手段影響賽事獲取不法利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09年時職棒假球案重創民眾對於職業運動賽事公平性之信任度，使棒球產業受到重擊，該案當時因無足夠法源作為審判依據，最終涉案人員僅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期且得易科罰金，造成民怨沸騰，立法院於2011年1月通過運彩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正案，企圖加重對於其球員打假球、簽賭相關罰則。\n二、運彩條例第二十一條僅規範有『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若非運彩投注之賽事恐有不適用之虞。而現今運動產業有許多具有規模性的運動職業聯盟舉辦例行性的職業聯賽，皆非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不符合運彩條例第二十一條之構成要件。\n三、近期亦發生職業籃球聯盟球員涉及打假球與地下組頭簽賭之不法案件，唯恐相關案件重演2009年職棒假球案，無法可重處涉案人員，造成民眾對於我國運動競技賽事信任度大幅下滑，再度重創我國運動產業發展與運動競技環境之公平風氣。爰新增本條文，以期完善對運動賽事競技公平性之保護以及維護運動產業良善發展。","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2009年職棒假球案重創我國職棒產業，迄今衝擊亦難以彌平。依照當時法規僅得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處理。而依據相關判決顯示上述法條之處罰皆不符合其犯罪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衝擊，民意難以接受。立法院故以在2011年1月通過運彩條例修正案第二十一條，加重相關罰則。\n\n三、然而運彩條例第二十一條僅規範「投注標的的運動競技賽事」，恐不適用運彩無投注之運動賽事。如近期職業籃球聯盟爆發球員打假球之嫌疑一案，恐無法適用運彩條例第二十一條處罰，致使我國保護運動產業發展相關法規可能產生漏洞。爰新增本條以完善保護職業與業餘運動賽事之競技公平性。\n\n四、相關罰則條文內容參閱運彩條例條文設計，針對意圖利用非法方式影響賽事獲取不法利益份子加重處分。","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並確保運動賽事競技之公平性。\n\n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式，妨害國內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查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67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