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67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1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1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德福","羅廷瑋","洪孟楷"],"連署人":["林國成","柯志恩","高金素梅","林沛祥","羅明才","翁曉玲","廖先翔","馬文君","牛煦庭","陳永康","邱鎮軍","楊瓊瓔","游顥","林思銘","吳春城","徐巧芯","徐欣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meet_id":"院會-11-1-11","laws":["05125"],"mtime":"2024-07-10T22:08:1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67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677","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羅廷瑋、洪孟楷等20人，有鑑於近期發生轉介托育虐童案，顯現我國當前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受本法安置、轉介、輔導之兒童與少年保護顯有不足之處。近期發生之經轉介托育兒童長期受不當對待，而現行制度無法察覺最終導致憾事發生。因此，為確保這些無親屬保護而受本法安置、轉介、輔導等兒童及少年無遭受不當對待使其身心健康受損，主管機關應對其建立健康管理制度，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日前發生轉介托育兒童遭受保母長期虐待最終致死案件，依照現行法規制度主管機關之社工人員在遺憾發生前曾前往訪視三次，皆未察覺孩童遭受虐待之事實。可見現行法規制度對於安置、轉介托育之兒童及少年保障不足。\n二、由主管機關安置、轉介輔導之兒童及少年皆屬於權利弱勢族群，身心未完整發展，不懂得主張自身權益以及保護自身人身安全，若遭受安置機構或轉介個人居家托育不當對待，主管機關又未即時發現，則會導致其兒童及少年身心受創。爰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增列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對安置、轉介之兒童及少年建立健康管理機制，以確保其身心健康得健全發漲。","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六條　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n\n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70","說明":"一、新增第二項讓受安置與轉介之兒童及少年定期至醫療院所接受健康檢查，得確保該弱勢處境之兒童與少年是否有得到妥善安置並無不當對待造成身心健康受損，以確保其身心健康發展。\n\n二、兒童及少年在社會中本就處於弱勢狀態，不懂得主張自身權益。更況受本法安置、轉介之兒童及少年，無親屬會為其保障應有之權利。為避免這些因故受安置、轉介、輔導之兒童與少年在安置期間受不當對待，而導致其身心受損，爰新增健康管理制度以確保受安置、轉介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n\n三、配合第二項之增訂，將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修正":"第六十六條　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n\n主管機關應對前項兒童、少年建立健康管理制度，並定期辦理健康檢查以確保其身心健康發展。若有特殊狀況，得不定期增加健康檢查次數。\n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67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