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733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422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1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1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201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1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73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2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1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9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9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6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980000"}],"議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陳玉珍"],"連署人":["黃健豪","牛煦庭","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萬美玲","張智倫","黃建賓","涂權吉","王鴻薇","林沛祥","呂玉玲","陳菁徽","廖偉翔","羅智強","盧縣一","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5-12-16","meet_id":"院會-11-1-12","laws":["04692"],"mtime":"2025-12-18T18:14:0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73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733","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有鑑於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規定，大幅減少依法審定年金之所得替代率，且連續十年內每年再減少百分之一點五之所得替代率，更規定年金不再隨在職人員薪俸調整。有鑑於近年面臨疫情後經濟蕭條、通貨膨脹嚴重等問題，上開規定勢將影響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之老年生活，有違公平正義及信賴保護原則之嫌。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保障退休教職員之老年生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92","law_nam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44","說明":"一、本條原明定「不再」隨在職人員調整，影響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之生活，且近年受國際通貨膨脹及國內物價影響，將對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之老年生活影響甚鉅，爰修正第五項。\n\n二、增訂第六項，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降低之部分，為因應近年國內經濟狀況，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部分均停止適用，使所得替代率不再降低，維持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之老年生活條件，以符公平正義及信賴保護原則。","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n\n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現行":"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45","說明":"一、本條原明定「不再」隨在職人員調整，影響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之生活，且近年受國際通貨膨脹及國內物價影響，將對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之老年生活影響甚鉅，爰修正第五項。\n\n二、增訂第六項，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降低之部分，為因應近年國內經濟狀況，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部分均停止適用，使所得替代率不再降低，維持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之老年生活條件，以符公平正義及信賴保護原則。\n\n三、考量尚未退休但可能適用附表三之未來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亦將受此所得替代率減少之衝擊，爰比照第三十七條修正本條。","修正":"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n\n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73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