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73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1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1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394/113400139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394/113400139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394/11340013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394/11340013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2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6-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2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0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11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8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分別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6人及委員邱鎮軍等27人分別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10056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2人「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7人「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3660000"}],"議案名稱":"「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1","laws":["07112"],"mtime":"2024-07-10T22:09:27+08:00","提案人":["蘇巧慧","莊瑞雄","陳亭妃","邱議瑩","林宜瑾","沈伯洋"],"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737號","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莊瑞雄、陳亭妃、邱議瑩、林宜瑾、沈伯洋等26人，為落實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之意旨。進一步達到，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之目的，以保障國內新住民之基本權益，促進我國成為多元文化、語言，共存共榮之祥和社會，爰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洪申翰","吳秉叡","黃秀芳","林淑芬","王正旭","張雅琳","蔡其昌","李柏毅","王美惠","李坤城","陳瑩","林楚茵","郭昱晴","賴惠員","黃捷","陳素月","沈發惠","何欣純","吳思瑤","陳秀寳"],"對照表":[{"law_id":"07112","law_name":"新住民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新住民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一、本法之立法目的。\n\n二、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之意旨。進一步達到，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之目的。為保障國內新住民之基本權益，應制定法律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障，以促進我國成為多元文化、語言，共存共榮之祥和社會。","增訂":"第一條　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保障新住民之基本權益，協助其融入我國社會，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說明":"一、本法之用詞定義。\n\n二、新住民包含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婚姻移民者及經濟移民者與其未成年子女。","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新住民，定義如下：\n\n一、依國籍法歸化為我國國民者。\n\n二、配偶為我國國民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或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定居者。\n\n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取得外僑居留證或第二十五條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說明":"為研議、協調及推動新住民相關事務，中央政府應設置新住民委員會，負責全國性新住民事務之統籌。","增訂":"第三條　行政院應設置新住民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說明":"因應新住民委員會設立前之籌備期，行政院應負責召開會報，研議、協調及推動全國性新住民事務。","增訂":"第四條　前條委員會設立前，行政院應設新住民會報，研議、協調及推動本法相關事務。\n\n前項會報之組成、任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說明":"因應新住民之特殊性，地方政府應設置新住民專責單位或專人，執行各項新住民相關事務。","增訂":"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新住民專責單位或專人，提供新住民就學、就業、社會救助、經濟活動、文化發展、族群融合等多元服務。"},{"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設置基金以促進新住民族群照顧、輔導、發展或獎勵措施等相關工作。\n\n二、現行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係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增訂":"第六條　為推動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特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n\n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新住民委員會應擬定新住民事務及發展計畫，作為中央政府管控之機制，以利政策落實及檢討。\n\n二、確保新住民事務及發展計畫之訂定符合新住民實際現況及需求，爰規定該計畫每四年檢討修正。","增訂":"第七條　新住民委員會應擬定新住民事務及發展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新住民事務之依據。\n\n前項計畫之擬定，應考量新住民之特殊性與權益，並每四年檢討修正。"},{"說明":"為了解新住民實際現況，爰明定中央政府應每兩年進行社會經濟調查，並公告結果。","增訂":"第八條　為研擬前條所定新住民事務及發展計畫，政府應每兩年進行新住民社會經濟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公告。"},{"說明":"政府對中央及地方新住民事務專責單位或專人之任用，宜透過國家特種考試或於國家考試特定類科，增訂新住民事務考試科目，俾使從事新住民領域服務之公務員，得以具備相當新住民文化素養及語言能力，提升公務服務品質。此外，亦可藉由增設新住民事務相關類科之考試科目，讓不瞭解新住民文化之考生，透過考試進而學習。","增訂":"第九條　政府應於國家考試設立新住民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新住民公務之需求。"},{"說明":"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之意旨。","增訂":"第十條　政府應尊重新住民之語言、民俗節慶、文化藝術及價值觀。"},{"說明":"一、為確保新住民皆能獲得在臺生活所必須之必要資訊，並順利發展，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提供生活所需之基本資訊，並鼓勵其接受更進階之課程。\n\n二、考量有部分新住民身居偏遠地區，或經濟狀況不佳，爰明定政府應注意新住民之上課門檻，得適時運用遠距課程、學費減免或補貼等方式協助新住民上課。","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在我國生活所需之基本資訊，包含教育文化、生活就業、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等，並辦理社會適應教育、職業教育培訓以及中文教育等課程。\n\n前項課程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說明":"因來臺之新住民中文能力不一，為保障新住民在我國能正確且有效的陳述己見、主張權利，以落實基本人權，特別如司法、醫療衛生、勞動糾紛、警政新住民事務等，政府應盡力提供普遍、專業之通譯服務，並訂定完善制度，以保障通譯品質。","增訂":"第十二條　政府機關（構）處理新住民事務，應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必要時，並提供該語言之通譯服務。"},{"說明":"一、鑒於現行傳播媒體多元性不足，對於新住民族群報導不足且易產生偏見及刻板印象，為保障新住民族群之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並促進族群間之了解，爰制定本條。\n\n二、現行商業廣播、電視以及網路或其他媒體事業，基於營業利益考量，對製播新住民族群語言、文化節目意願缺乏，為提升其製播意願，爰規定對製播新住民族群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以及網路或其他形式媒體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增訂":"第十三條　政府應保障新住民傳播及媒體近用權，協助設立新住民專屬及使用其語言之傳播媒介與機構。\n\n政府對於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或網路等媒體事業，得予以獎勵或補助；獎勵及補助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說明":"一、為期使新住民語言得以發展與交流，政府應訂定相關獎勵措施，增進新住民語言學習之誘因。\n\n二、透過新住民語言師資之培育以及人才資料庫之建置，鼓勵各級學校、家庭及社區開設新住民語言學習課程，使新住民語言及文化得以順利發展。","增訂":"第十四條　政府應辦理新住民語言之認證與學習、建立新住民語言資料庫，鼓勵新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n\n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新住民語言及我國語言學習，並提供新住民子女教育協助。"},{"說明":"為鼓勵新住民相關之學術研究，並培養我國新住民專業人才，爰規定政府政府應獎勵新住民學術研究，鼓勵大學院校設立新住民學術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增訂":"第十五條　政府應獎勵新住民學術研究，鼓勵大學院校設立新住民學術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新住民專業人才。"},{"說明":"為配合國際化，應從國內進行，新住民來自世界各地區與國家，應從新住民連結母國著手，藉由新住民建立順暢的交流管道，間接促進我國與新住民母國間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宗教及學術等事項之合作交流，使我國能夠從本土出發走入國際。","增訂":"第十六條　政府應推動新住民與其母國連結之措施，以促進新住民與母國間經濟、社會、文化、宗教及學術等事項之交流合作。"},{"說明":"新住民因文化、語言、風俗與生活習慣等背景因素，導致在我國就業不易，且常受不公平之待遇，政府應提出具體措施保障其工作權，以維繫其基本生存，為因應上開情事，故應提供同工同酬之工作環境及公平升遷之機會。","增訂":"第十七條　政府應鼓勵公、民營機構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職場諮商、就業媒合及輔導新住民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說明":"一、政府應關懷新住民與提供融入我國當地社會之必要協助，並對弱勢新住民應給予扶助以保障其人權。\n\n二、政府應對於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資源無力承擔者，予以適當之補助。","增訂":"第十八條　政府應提供新住民關懷協助；並對弱勢新住民應給予扶助。\n\n政府對新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資源無力承擔者，應予補助。"},{"說明":"新住民為我國國際化的起點，應鼓勵新住民參與公共事務，成為我國之堅實人才，藉由新住民出發邁向國際。","增訂":"第十九條　政府應鼓勵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增進多元文化交流。"},{"說明":"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6-13","提案編號":"20委1100373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73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