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74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1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1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罷免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1","laws":["07108"],"mtime":"2024-07-10T22:09:13+08:00","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740號","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為「不在籍投票」能夠解決原住民投票成本偏高導致投票率偏低、原住民實質無法秘密投票的問題，而且兼顧政治現實、推動爭議最低，且可以從中累積不在籍投票的經驗。爰擬具「原住民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罷免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郭昱晴","何欣純","陳瑩","林宜瑾","王正旭","王美惠","黃捷","黃秀芳","徐富癸","林俊憲","鍾佳濱","洪申翰","吳秉叡","賴瑞隆","蔡其昌","李昆澤"],"對照表":[{"law_id":"07108","law_name":"原住民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罷免不在籍投票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原住民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罷免不在籍投票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立法意旨。","增訂":"第一條　為實施原住民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罷免之不在籍投票，便利原住民政治參與，落實原住民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及原住民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罷免投票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說明":"一、第一項明定不在籍投票之定義。基於移轉投票已有現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實施經驗，此機制係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可有效維護投票秘密及投票結果公平性，爰第一項定明採行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n\n二、第二項、第三項明定移轉投票地之定義、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不在籍投票，指投票權人於投票日至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n\n前項所稱移轉投票地，指下列地區：\n\n一、投票權人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n\n二、投票權人戶籍地設於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者，其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他鄉（鎮、市、區）。\n\n三、投票權人戶籍地設於非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者，其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屬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鄉（鎮、市、區）。\n\n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之。"},{"說明":"不在籍投票的主管機關。","增訂":"第三條　不在籍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說明":"不在籍投票之適用對象。","增訂":"第四條　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投票權之投票權人得申請不在籍投票。"},{"說明":"一、第一項明定不在籍投票申請程序。\n\n二、第二項明定受理申請不在籍投票公告之發布。\n\n三、第三項明定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及撤回申請。\n\n四、第四項明定不在籍投票之申請以郵寄提出者，其送達日期以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收件日為準。\n\n五、第五項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投票權人申請不在籍投票，並授權該會訂定相關辦法。","增訂":"第五條　投票權人申請不在籍投票，除另有規定外，應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受理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罷免不在籍投票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前六十日止，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載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申請移轉投票地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向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n\n前項公告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罷免公告發布之日公告，載明申請資格、期間、地點、應備具書件及申請方式等事項。\n\n投票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後，得於申請期間屆滿前，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或撤回申請；其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以一次為限。\n\n第一項及前項申請以郵寄提出者，其送達日期以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收件日為準。\n\n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投票權人申請不在籍投票；其申請方式、查核作業、實施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移轉投票申請書件之處理。\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戶政機關對於選舉委員會所送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之處理程序。\n\n三、第四項明定經准予登記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於查核結果通知書送達後至投票日前喪失投票權人資格者之處理。\n\n四、第五項明定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於准予登記後至投票日前有戶籍異動情形者之處理。","增訂":"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收到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申請書件後，應於投票日五十五日前編造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送交戶籍地戶政機關。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n\n一、未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申請。\n\n二、未備具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書件。\n\n三、非向申請時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n\n四、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或撤回申請後再行申請。\n\n五、同時或先後申請於不同移轉投票地投票。\n\n戶籍地戶政機關收到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後，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完成查核，並將准駁登記移轉投票之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寄申請人。\n\n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戶政機關應不准予登記：\n\n一、申請人未具投票權人資格。\n\n二、申請之移轉投票地不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n\n三、申請移轉投票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書寫錯誤或不明，致未能核配投票所。\n\n經准予登記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於查核結果通知書送達後至投票日前喪失投票權人資格者，原查核結果失其效力，不予列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已列入名冊者，註銷之。\n\n投票權人經准予登記移轉投票後，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其於投票日前有戶籍異動情形者，仍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核准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清冊彙送作業及註記。\n\n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明定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公告閱覽、投票權人到場查閱及其查閱方式。\n\n三、第四項明定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之查核更正及註記作業。","增訂":"第七條　戶籍地戶政機關應於投票日四十五日前將其核准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清冊送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並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移轉投票。\n\n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前項清冊於投票日前二十日編造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完成後，應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閱覽，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得到場查閱，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公告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n\n前項查閱，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並以查閱其本人為限。\n\n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該名冊及申請更正情形，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查核更正，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註記。"},{"說明":"一、第一項明定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資格之查核、名冊之編造及註記。\n\n二、第二項明定已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投票權人者，其後擔任投票所工作人員，由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變更註記，並通知原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不編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已列入名冊者予以註銷。\n\n三、第三項明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工作地投票不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n\n四、第四項明定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於編入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因故未擔任投票所工作人員，仍應於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增訂":"第八條　投票所工作人員由工作地鄉（鎮、市、區）公所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清冊，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分別送戶籍地及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查核投票權人資格後，逕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工作地投票，並將經查核符合資格之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清冊送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n\n原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投票權人之投票所工作人員，應由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變更註記為工作地投票，並通知原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不予編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已列入名冊者，註銷之。\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之工作地投票所投票。\n\n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於編入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後，因故未擔任投票所工作人員，仍應於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說明":"移轉投票與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人數統計及併入戶籍地投票之投票權人人數計算之規定。","增訂":"第九條　第七條所定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及第八條所定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確定後，移轉投票地及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填造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及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人數統計表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三日前彙整公告，並由移轉投票地及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併入戶籍地投票之投票權人人數計算。"},{"說明":"明定移轉投票投票通知單之編造及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投票資格、投票所地點之查詢方式。","增訂":"第十條　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據確定之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投票通知單，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准予登記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n\n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投票資格及投票所地點查詢系統，提供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查詢，內政部應提供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資料。"},{"說明":"移轉投票選舉票之印製權責機關。","增訂":"第十一條　移轉投票選舉票由各該移轉投票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製。"},{"說明":"為利調度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爰定明投票所、開票所管理員之派充不受須為現任公教人員比例之限制。","增訂":"第十二條　投票所、開票所管理員之派充，不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關管理員為現任公教人員比例之限制。"},{"說明":"本法所定各種書件表冊格式之訂定機關。","增訂":"第十三條　本法所定各種書件表冊之格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提案編號":"20委1100374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74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