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74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2/LCEWA01_110112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2/LCEWA01_110112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915/11443009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915/11443009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7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400000"}],"議案名稱":"「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王鴻薇","羅廷瑋"],"連署人":["賴士葆","邱鎮軍","徐巧芯","張智倫","邱若華","陳玉珍","呂玉玲","盧縣一","廖偉翔","廖先翔","顏寬恒","羅明才","謝衣鳯","陳永康","傅崐萁"],"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5-06-23","meet_id":"院會-11-1-12","laws":["04701"],"mtime":"2025-06-23T18:18: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74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741","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羅廷瑋等17人，依照憲法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故「獨立行使職權」為其長期迴避外界質疑之說詞，造成前行政院官員涉接受性招待且協助酒店業者關說，監察院彈劾卻未通過，引起社會輿論譁然。應刪除組織法原第一項第一款「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及原第六款之「富有政治經驗」，爰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前行政院官員涉接受性招待且協助酒店業者關說，監察院彈劾卻未通過，並以壓倒性多數否決，引起社會輿論譁然。顯見監察院委員因其相關政治背景，致使監察院做出與社會意見對立之結果。\n二、依照憲法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故「獨立行使職權」為其長期迴避外界質疑之說詞，然「獨立行使職權」之前提為「超然」。然，「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及「富有政治經驗」者，於政黨政治下，多為具有濃厚政黨色彩之人士，難以扮演其超然角色。爰提案刪除原第一項第一款「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及原第六款之「富有政治經驗」，以強化監察院超然獨立之職能。","對照表":[{"law_id":"04701","law_name":"監察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之一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n\n一、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二、任本俸十二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上法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上檢察官，成績優異者。\n\n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n\n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n\n七、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n\n具前項第七款資格之委員，應為七人，不得從缺，並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n\n第一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law_content_id":"04701:04701:2019-12-10-修正:4","說明":"一、前行政院官員涉接受性招待且協助酒店業者關說，監察院彈劾卻未通過，並以壓倒性多數否決，引起社會輿論譁然。顯見監察院委員因其相關政治背景，致使監察院做出與社會意見對立之結果。\n\n二、依照憲法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故「獨立行使職權」為其長期迴避外界質疑之說詞，然「獨立行使職權」之前提為「超然」，「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及「富有政治經驗」者，於政黨政治下，多為具有濃厚政黨色彩之人士，難以扮演其超然角色。爰提案刪除原第一項第一款「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及原第六款之「富有政治經驗」，以強化監察院超然獨立之職能。","修正":"第三條之一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n\n一、任本俸十二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上法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上檢察官，成績優異者。\n\n二、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n\n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四、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五、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n\n六、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n\n具前項第六款資格之委員，應為七人，不得從缺，並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n\n第一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74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