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74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1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1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1","laws":["01121"],"mtime":"2024-07-10T22:09:45+08:00","提案人":["陳培瑜"],"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746號","案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保障兒童取得國籍之權利，且第二條規定不得因為兒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國籍而有差別待遇。為保障兒童人權，由社福機構為其監護之未成年非本國籍兒少，增訂得由社福機構為其申請歸化本國籍，以獲得妥善的照顧；並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十八歲，爰擬具「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張宏陸","羅美玲","王世堅","林楚茵","徐富癸","何欣純","李坤城","郭昱晴","王正旭","張雅琳","黃捷","黃秀芳","李柏毅","林淑芬","沈伯洋"],"對照表":[{"law_id":"01121","law_name":"國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n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n\n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n\n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n\n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n\n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n\n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n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n\n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16-12-09-修正:4","說明":"一、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涉及外國人部分，明定未成年為「未滿十八歲」。\n\n二、目前在台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經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得依內政部106年函釋，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代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送件申請歸化國籍。\n\n三、為照顧上揭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並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七條規範，以保障非本國籍兒少身分權益。爰提案修正國籍法第四條，其監護人為法院裁定之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修正":"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n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n\n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n\n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n\n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n\n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n\n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n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n\n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n\n一、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n二、其監護人為法院裁定之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者。"},{"現行":"第七條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00-01-14-全文修正:7","說明":"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爰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修正":"第七條　歸化人之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提案編號":"20委1100374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7460000/details"}